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誠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併科罰金部分應執
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誠(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4所示之
有期徒刑10月部分,受刑人不請求定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6項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
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但勞
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判決確定,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如
附表編號4所示之有期徒刑10月部分,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受刑人表示不請求合併定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3年11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不在本件聲請範圍)。是以
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
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加計之
總和(有期徒刑部分不含附表編號4)。茲聲請人向附表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
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
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
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
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
經徵詢後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59頁),而為整體評價後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1萬元(共5罪)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3萬元(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2萬元(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4日至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4日至 112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770號
編 號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8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3日至 112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3年9月18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769號
TCHM-113-聲-1634-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