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岳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岳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岳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已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CHM-114-聲保-205-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