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丁O美
相 對 人 甲OO
關 係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就其所繼承被繼
承人黃陳水月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
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處分所得之款項合計不得低於新臺幣
壹佰參拾參萬元。前述處分所得之款項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
告人丙○○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
帳戶內。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負擔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前於民國(下同)113 年2
月1 日經鈞院以112 年度監宣字第419 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
宣告人,並選任關係人為其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配偶即被繼承人
黃陳水月於113 年6 月16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於113 年10月14日經鈞院以113 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為辦理被繼承人黃陳水月遺產繼承
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聲請許可聲
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所示之被繼承人黃陳水月遺
產繼承分割方式,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黃陳水月遺產之分
割繼承事宜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
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本院11
3 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 年度監宣字第41
9 號、113 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
為真實;又關係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聲請人開具受
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則聲請人聲
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
㈡、又被繼承人黃陳水月死亡並遺有財產,繼承人均簽立遺產分
割繼承協議書,並依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為遺產分配等情,
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黃陳水月之繼承系統表、遺產
分割繼承協議書影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17頁、第55-
61頁),聲請人前揭主張,應可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許
可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黃陳水月遺產
,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㈢、再者,參以前述分割繼承協議書及附表所示,係依被繼承人
黃陳水月之遺產,按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為6 分之1 ,附
表編號1 至編號5 之土地、房屋,分別由繼承人乙○○、乙OO
各取得全部;附表編號6 至編號8 之存款、債權,由受監護
宣告人取得全部,乙OO並應給付受監護宣告人新臺幣35萬元
,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繼分權利,應未有損害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權益。又前述分割協議方案既為各繼承人所共同遵
從,再參以受監護宣告人與聲請人為翁媳關係,對被繼承人
並無繼承權,應無故意損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權益,而同意代
為訂立不利受監護宣告人權益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因此,
本院審酌前述各情,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黃陳水月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並依附件
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113 年度監宣字第397 號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金額(新臺幣/元) 權利範圍 分割方式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0 地號 2,168.00 281 萬8,400 元 全部 由乙○○取得全部。 2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4,204.93 121 萬8,728 元 120分之37 由乙OO取得,並應給付丙○○35萬元。 3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85.50 21萬7,618 元 12分之1 4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830.02 257 萬9,978 元 12分之1 5 房屋 房屋座落:嘉義縣○○鄉○○村0 鄰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90.20 1 萬7,400 元 全部 6 存款 嘉義縣○○鄉○○○○○○○○○○ ○○號:0000000000000000號) 49萬7,868 元 由丙○○取得全部。 7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六腳蒜頭郵局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7萬1,364 元 8 債權 老農漁福利津貼 1 萬6,220 元 註:丙○○應繼分為6 分之1 ,計算式:(2,818,400 +1,218,728 +217,618 + 2,579,978 +17,400+497,868 +471,364 +16,220)/ 6 ≒1,306,263 )
CYDV-113-監宣-397-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