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盈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林盈秀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石麗雲現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民國11
4年2月17日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400號起訴書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ULDM-114-交易-69-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