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劉宗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9、50號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23、14898
、14973、15822、16085、19021、22386、22816號、110年度少
連偵字第242號、111年度偵字第299、2504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3913號、111年度偵字第3104、8869、1651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劉宗瑋因犯加重詐欺共15罪(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
編號1部分想像競合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
號2至4部分、附表四編號1至8及附表五編號1至2部分想像競合犯
一般洗錢罪;附表五編號3部分想像競合犯一般洗錢未遂罪)等
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提起上訴,
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
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TPSM-114-台上-1211-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