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惟綸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陳亭宇律師
具 保 人 陳詩儀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7413號、第27414號、第27415號、112年度偵字第28438號、1
13年度偵字第5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許惟綸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
24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並由具保人陳詩儀
如數繳納後獲釋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
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見112年度偵字第27414號卷一第85至93頁、第101至第103頁
、第139頁)。
㈡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9月16日、9月30日審理程序時,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
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刑事報到
單、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
籍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1號卷〈下稱本院
卷〉卷一第463頁,本院卷二第117頁、第219頁、第227頁、
第337至345頁、第357頁、第365至367頁、第377頁)。而被
告並無在監押致不能到庭,且具保人亦無在監押致不能督促
被告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89至391頁)
,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SLDM-113-訴-311-20250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