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台附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3號 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伯綸 被 上訴人 姜世軒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姜世 軒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上訴人王伯綸請 求被上訴人姜世軒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 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姜世軒被訴有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所載 偽刻上訴人等印章,偽造上訴人等與旺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之合作契約書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原審法院 維持第一審之無罪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此部 分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下同)538萬7555元、給付上訴人王伯綸200萬元( 加計上訴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 所載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罪嫌部分,請求給付43萬9291元,合 計為582萬6846元),亦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以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等此部分聲明之判決,上訴人等不服原 審法院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因 此部分刑事訴訟經本院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 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490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0

TPSM-114-台附-3-20250320-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竊佔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許碧芬 被 告 呂寬恕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2025-03-19

NTDM-112-附民-272-20250319-1

侵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家暴之妨害性自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K000-A111014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BK000-A111014B(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3號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NTDM-113-侵附民-1-20250319-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莊穎穎 被 告 葉子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子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 ,已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 稽。惟原告莊穎穎係於114年3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 章可憑。從而,原告既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其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NTDM-114-附民-122-20250319-1

交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胡偉智 被 告 陳宏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NTDM-114-交附民-11-20250319-1

交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附民原告 廖翊得 附民被告 陳拓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NTDM-113-交附民-78-20250319-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鄭婉伶 被 告 黃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志賢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3號洗錢防 制法案件,經原告鄭婉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2025-03-18

NTDM-113-附民-281-20250318-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附民原告 王貞分 代 理 人 傅國綱 附民被告 夏林水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 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 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撤回告訴,經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 償之犯罪事實,並未繫屬本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NTDM-114-附民-106-20250318-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陳宗賢 被 告 蘇玉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 年度金易字第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易字   第2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NTDM-113-附民-359-20250318-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王品涵 被 告 袁意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袁意淳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0號詐欺案 件,經原告王品涵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2025-03-18

NTDM-113-附民-330-2025031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