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57號
原 告 丁煜書
訴訟代理人 童 行律師
被 告 林東照即兆申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陳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
追加請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
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被告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前開2聲明訴之經濟目的同一,
然經核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5萬1,840元
之聲明為不同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應併計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4萬6,740元【計算式:系爭
支付命令債權額暨程序費用共49萬4,900元+175萬1,840元=2,246
,7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萬8,424元,應再補繳4,85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PCDV-113-訴-2357-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