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富創國際智財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洪俊傑
被 告 夠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夠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萬9,487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
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4萬1,900元 1 利息 34萬1,900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2月9日 (162/365) 5% 7,587.37元 小計 7,587.37元 合計 34萬9,487元
KSEV-114-雄補-386-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