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失智症,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
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丙○○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
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林○琪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2月27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臥床,插有鼻胃管,雙手有包
裹護具,使用尿布,腿部有萎縮狀況,對本院之點呼無反應
)。
㈣周孫元診所114年3月5日元字第11400000038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張開。
詢問名字,相對人可以正確回答,但無法回答生日及身分證
字號。知道住桃園但無法說出地址,知道自己有3個小孩,2
男1女,但說不清楚名字。認得小兒子,但無法快速講出兒
子名字。對於其他問題,相對人回應時間短,無法完成標準
化測驗。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
舉手,可以完成。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
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
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會簽名,但字跡潦草歪斜,
無法辨識。相對人符合失智症和腦中風之診斷。因此心智缺
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等能力及辨識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及家屬陳述,酌認
聲請人為相對人四子,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女,相對人目前入
住桃園市私立賀立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機構式照顧,機
構費用由相對人存款支應,醫療安排則由聲請人主責處理。
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
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次子丁
○○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經其到庭陳述
明確,並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27頁),
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
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
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TYDV-113-監宣-1066-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