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易字第86號
原 告 B16(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振豪
陳思瑋
黃炫逢
鄭學鴻
黃鈺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889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一「利息
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
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
分資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據以
求償之侵權行為事實,係主張被告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
之買賣人口罪,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裁判時自不得揭露足以
識別被害人即原告之身分資料,爰將原告之真實姓名等足資
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隱匿,僅以如上代號稱之(姓名詳卷
內對照表),合先敘明。
二、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前之民國114年2月14日具狀撤回對
被告林晉宇、楊家豪、陳均翰、王契文之起訴〔見本院卷㈡第
263頁至第264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1年3月初,經伊男友即B17之友人即B
19得知可前往柬埔寨工作,並由被告鄭學鴻(下稱其姓名)
向伊佯稱:前往柬埔寨工作,工作內容為打字,1個月薪資
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至5萬元云云,致伊陷於錯誤
,同意聽從鄭學鴻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伊遂與B17及B
19於111年3月8日,由鄭學鴻與被告黃鈺真(下稱其姓名)
開車載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由被告陳思瑋〔下稱其姓名,
並與鄭學鴻、黃鈺真、李振豪、黃炫逢(下各稱其姓名),
合則稱李振豪等5人〕在場陪同辦理護照,並於同日晚間由鄭
學鴻搭載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店入住 ,伊與B
17及B19於住宿旅店期間,遭鄭學鴻要求簽立本票,出國前
則另由鄭學鴻帶伊與B17及B19至醫療院所做PCR核酸檢測,
直至同年月11日,由鄭學鴻與訴外人蔡昇翰將伊與B17及B19
載往桃園中正機場搭機出境。伊等抵達柬埔寨後,即被載往
西港皇樂園區,該園區人員向伊表示,伊已被以美金3萬元
賣到園區,必須做滿1年方得返臺,工作內容為向歐美人士
施以詐騙投資,伊始知受騙,伊進入公司後即遭沒收護照,
並規定不能出園區,強迫伊工作,伊被迫配合工作。李振豪
負責與柬埔寨之成員對口接洽、議定人口買賣之價格、分派
及指揮在臺組織成員分工及任務,並召開會議討論人口販運
相關事宜。黃炫逢擔任會計,負責統整帳務、資金調度 ,
並核發支應人口買賣各項支出,及保管團體公共基金。李振
豪等5人前揭對伊之人口販運及私行拘禁不法行為,嚴重侵
害伊之行為自由權,造成精神上極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求為命李振豪等5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各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李振豪辯稱:伊不認識原告,也沒有參與將原告賣到柬埔寨
西港皇樂園區從事詐騙的行為,訴外人林晉宇應該是共同正
犯,卻經原告撤回起訴,反而向伊索賠,原告在刑事案件之
指認及證詞均不實在云云。
㈡陳思瑋辯稱:原告應該要向介紹其前往柬埔寨之人求償,而
不是向伊求償,且刑事案件伊在聲請再審云云。
㈢黃炫逢辯稱:原告求償之金額過高,且刑事案件伊在聲請再
審云云。
㈣鄭學鴻辯稱:伊只是載原告去旅館,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太高
,伊沒有能力賠償云云。
㈤黃鈺真辯稱: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太高,且伊目前在監執行,
沒有工作,無法賠償云云。
㈥李振豪等5人均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鄭學鴻、黃炫逢、陳思瑋與訴外人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
自111年2月間某日時許起,與李振豪、黃鈺真(111年2月底
某日時加入)、訴外人陳均翰、王契文(111年4月中旬前之
4月某日時加入)(暱稱或綽號詳如附表二),以及位在柬
埔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賈惇銘」、「Andy」、「竑毅
」、「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
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
結構性之買賣人口犯罪組織,並由李振豪主持、指揮此組織
,以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為據點,分工方式係由李
振豪負責與在柬埔寨之成員對口接洽、議定人口買賣之價格
、分派及指揮在臺組織成員分工及任務,並召開會議討論人
口販運相關事宜;黃炫逢擔任總會計,負責統整帳務、資金
調度,並核發支應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及保管團體公共基
金;陳思瑋負責被買賣人口者之辦護照、訂機票事宜,並擔
任小會計,管理零用金、協助發放報酬及代墊款,以及計算
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後,回報李振豪、黃炫逢俾利其等進行
獲利核算及分潤事宜;招募人員則由林晉宇、鄭學鴻、楊家
豪、黃鈺真、王契文擔任,鄭學鴻有時亦與陳均翰負責帶被
買賣人口者前往醫院進行出國前之PCR核酸檢測,陳均翰並
與蔡昇翰一起送機確保被買賣人口者順利登機出國,被買賣
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賈惇銘」、「Andy」、「竑毅」
、「武男兄」、「山酥」或其他不詳成員於柬埔寨機場接應
後交付予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李振豪、陳思瑋、鄭學鴻 、
黃鈺真等人分別可分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報酬,黃炫逢則可獲
得每週約1萬2,000元之報酬。嗣由鄭學鴻向原告佯稱:前往
柬埔寨工作,工作內容為打字,1個月薪資為4萬5,000元至5
萬元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同意聽從鄭學鴻之指示辦理出
國相關事宜;原告遂於111年3月8日,由鄭學鴻、黃鈺真開
車載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由陳思瑋在場陪同辦理護照 ,
並於同日晚間由鄭學鴻搭載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
旅店入住,原告於住宿旅店期間,遭鄭學鴻要求簽立本票,
出國前則另由鄭學鴻帶伊至醫療院所做PCR核酸檢測,直至
同年月11日,由鄭學鴻與蔡昇翰將原告載往桃園中正機場搭
機出境。原告抵達柬埔寨後,即被載往西港皇樂園區,該園
區人員向原告表示,原告已被以美金3萬元賣到該園區,必
須做滿1年方得返臺,工作內容為向歐美人士施以詐騙投資
,原告始知受騙,並遭沒收護照,及規定不能出園區,且強
迫原告工作等情,有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之截圖
、 林晉宇以「翁明軒」在臉書之貼文、黃鈺真以「陳庭婷
」及「林惠柏」在臉書之貼文、「林溫妮」之LINE主頁、鄭學
鴻「鄭經理」在臉書之貼文、「鄭經理」之LINE主頁、鄭學
鴻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流程及廣告之翻拍照片、楊家豪
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廣告之翻拍照片、微信「為家人
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之對話紀錄、LINE「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群組對話紀錄、林晉宇與暱稱「小新」之人的Telegram對
話語音蒐證錄音檔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8月11日勘驗筆
錄、林晉宇之通訊軟體Telegram「TJ」群組、「山酥線」群
組對話內容、林晉宇與暱稱「阿鴻」之鄭學鴻LINE對話紀錄
、林晉宇與王契文「柯基文」之LINE對話紀錄 、LINE「柯基
文,幽默,Tiger」群組之對話紀錄、陳思瑋與暱稱「新仔」之
李振豪微信對話紀錄、黃鈺真與暱稱「Nick 」之陳思瑋LINE
對話紀錄、自陳思瑋扣案手機查獲之「柬埔寨報表」及「分
紅表」、自黃炫逢扣案手機查獲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
團績)」表、「柬埔寨人力」表、Google帳戶首頁、電子郵
件信箱、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易旅字第11105
1號函、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資料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
年7月15日、8月12日函暨附件名單 、護照申請書、B16、B17
之111年8月2日調查記錄、訊問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
表、GOOGLE SUBSCRIBER
INFORMATION(即[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帳戶資
料與活動紀錄)及IP查詢資料、自陳思瑋扣案手機查獲之手
機畫面及帳表資料、數位採證畫面截圖、「GASO」全球反詐
騙協助組織網站簡介資料、李振豪之調查記錄、訊問筆錄、
林晉宇之調查筆錄、訊問筆錄、陳思瑋之偵訊筆錄、調查筆
錄、訊問筆錄、黃炫逢之調查記錄、訊問筆錄、楊家豪之調
查記錄、訊問筆錄、鄭學鴻之調查記錄、訊問筆錄、陳均翰
之調查記錄、訊問筆錄、黃鈺真之調查筆錄、調查記錄、訊
問筆錄、王契文之調查記錄、訊問筆錄等附卷可稽〔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3717號卷(下
稱他3717卷)㈠第164頁,他3717卷㈡第73頁至第74頁,臺北
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下稱偵14392卷)㈠第242
頁至第243頁,他3717卷㈡第75頁至第76頁,偵14392卷㈠第24
4頁至第245頁,他3717卷㈡第233頁背頁至第237頁背頁 ,臺
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632號卷(下稱偵21632卷)第121
頁背頁至第125頁背頁、第52頁至第56頁,臺北地檢署111年
度偵字第21949號卷(下稱偵21949卷)第35頁背頁至第36頁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卷(下稱偵26101卷)㈠
第474頁至第475頁,他3717卷㈡第225頁至第229頁背頁、第2
54頁背頁至第259頁、第294頁至第302頁、第309頁背頁,偵
14392卷㈠第340頁至第348頁、第355頁背頁,偵14392卷㈡第1
7頁至第25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456號卷(下稱
偵21456卷)第102頁至第110頁、第117頁背頁 ,臺北地檢
署111年度偵字第21631號卷(下稱偵21631卷)第70頁背頁
至第75頁,偵21632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113頁至第117頁
背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949卷(下稱偵21494卷
)第68頁至第74頁,他3717卷㈠第250頁至第271頁,他3717
卷㈡第87頁至第96頁、第261頁至第262頁,偵14392卷㈠第256
頁至第265頁,偵21631卷第77頁至第78頁,偵26101卷㈡第53
1頁至第533頁,他3717卷㈠所附光碟袋內,他3717卷㈡第292
頁背頁,偵14392卷㈠第352頁背頁,偵14392卷㈡第29頁背頁
,偵21456卷第100頁背頁、第114頁背頁 、第115頁至第116
頁背頁,他3717卷㈡第231頁背頁至第233頁、第98頁至第100
頁,偵14392卷㈠第267頁至第269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1951號卷(下稱偵21951卷)第35至39頁,偵26101卷㈠
第516頁至第520頁,他3717卷㈡第97頁,偵14392卷㈠第266頁
、第348頁背頁至第352頁,他3717卷㈡第84頁,偵14392卷㈠
第253頁,偵14392卷㈠第59頁正 、背頁、第246頁,偵21632
卷第85頁,偵21949卷第39頁,偵26101卷㈠第668頁至第670
頁,他3717卷㈡第77頁至第83頁,偵14392卷㈠第60頁至第64
頁、第247頁至第252頁,偵21632卷第86頁至第88頁背頁,
偵21949卷第40頁至第42頁背頁,偵26101卷㈠第663頁至第66
6頁、第671頁至第685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950
號卷(下稱偵21950號卷)第38頁至第40頁、第79頁至第82-
1頁,偵26101卷㈠第391頁至第395頁、第779頁至第781頁、
第807頁至第820頁,偵26101卷㈢第223頁至第225頁,他3717
卷㈡第113頁至第115頁,偵14392卷㈠第282頁至第284頁,偵2
6101卷㈡第501頁至第527頁、第847頁,偵26101卷㈡第539頁
至第785頁,他3717卷㈠第315頁至第318頁背頁、第322頁至
第325頁,偵26101卷㈡第121頁至第129頁,他3717卷㈡第271
頁至第278頁背頁,偵14392卷㈠第56頁至第67頁、第137頁至
第138頁、第139頁至第141頁背頁,他3717卷㈡第160頁至第1
63頁、第173頁至第178頁、第292頁至第293頁背頁,偵2145
6卷第14頁至26頁背頁、第27頁至第39頁、第61頁至第64頁
背頁、第68頁至第73頁、第100頁至第101頁背頁、第122頁
至第124頁,偵26101卷㈠第39頁至第64頁、第65頁至第89頁
、第91頁至第92頁 ,偵26101卷㈢第193頁至第197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12號卷(
聲羈212卷)第147頁至第157頁,他3717卷㈠第170頁至第174
頁,他3717卷㈡第2頁至第19頁背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41
頁至第45頁背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205-1頁至第207頁
,偵14392卷㈠第5頁至第6頁、第7頁至第13頁、第82頁至第8
6頁、第158頁至第163頁、第210頁至第214頁背頁、第293頁
至第295頁 、第330頁至第332頁背頁、第363頁至第365頁,
偵14392卷㈡第62頁至第64頁背頁、第68頁至第70頁背頁,偵
26101卷㈠第547頁至第549頁、第551頁至第563頁、第565頁
至第600頁、第607頁至第609頁、第611頁至第612頁,偵261
01卷㈢第95頁至第100頁、第131頁至第136頁、臺北地院111
年度聲羈字第143號卷(下稱聲羈143卷)第95頁至第105頁
、臺北地院111年度偵聲字第155號卷(下稱偵聲155卷第67
頁至第71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
第12頁至第12頁背頁、第14頁,他3717卷㈠第176頁至第179
頁背頁,他3717卷㈡第54頁至第57頁、第111頁至第112頁背
頁、第122頁至第124頁、第283頁至第288頁,偵14392卷㈠第
46頁至第47頁、第51頁至第55頁、第88頁至第91頁背頁、第
109頁至第112頁背頁、第153頁至第157頁背頁、第190頁正
、背頁 、第223頁至第226頁、第280頁至第281頁背頁、第2
96頁至第298頁,偵14392卷㈡第11頁至第16頁、第39頁至第4
0頁、第43頁至第45頁背頁,偵26101卷㈠第647頁至第649頁
、第651頁至第654頁、第655頁至第659頁、第661頁至第662
頁,偵26101卷㈢第107頁至第112頁,聲羈143卷第67頁至第7
6頁,偵聲155卷第75頁至第79頁,他3717卷㈡第148頁至第15
0頁背頁、第179頁至第185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
950號卷(下稱偵21950卷)第14頁正、背頁、第25頁至第28
頁、第55頁至第57頁背頁、第60頁至第66頁、第75頁至第77
頁、第106頁至第112頁、第124頁至第126頁,偵26101卷㈠第
327頁至第355頁,偵26101卷㈢第175頁至第179頁,聲羈212
卷第113頁至第125頁,臺北地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66號卷第
49頁至第61頁,他3717卷㈡第126頁至第131頁、第139頁至第
144頁、第312頁至第314頁背頁,偵21949卷第9頁至第19頁
、第20頁至第22頁、第43頁至第49頁、第64頁至第66頁背頁
、第77頁至第78頁,偵26101卷㈠第421頁至第441頁、第443
頁至第447頁,偵26101卷㈢第121頁至第123頁,他3717卷㈡第
154頁至第157頁、第186頁至第189頁背頁、第219頁至第223
頁背頁,偵21632卷第21頁至第40頁背頁、第90頁至第93頁
、第95頁至第98頁背頁、第107頁至第111頁背頁、第129頁
至第131頁背頁、第141頁至142頁背頁,偵26101卷㈠第147頁
至第186頁,偵26101卷㈢第155頁至第158頁,聲羈212卷第13
9頁至第146頁,他3717卷㈡第167頁至第170頁背頁 、第190
頁至第195頁背頁、第246頁至第250頁、第317頁至第318頁
,偵21631卷第14頁至第27頁、第40頁至第43頁背頁 、第45
頁至第50頁背頁、第62頁至第66頁、第80頁至第81頁 、第8
8頁至第89頁背頁,偵26101卷㈠第261頁至第287頁,偵26101
卷㈢第165頁至第168頁,聲羈212卷第127頁至第138頁,他37
17卷㈠第186頁至第188頁背頁,他3717卷㈡第25頁至第33頁背
頁、第37頁至第38頁背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68頁至第71
頁、第125頁正、背頁、第215頁正、背頁,偵14392卷㈠第29
頁至第35頁、第120頁至第122頁背頁、第164頁至第168頁背
頁、第230頁至第233頁、第237頁至第240頁、第299頁至第3
00頁背頁、第336頁至第338頁背頁、第373頁正、背頁,偵1
4392卷㈡第74頁至第75頁,偵26101卷㈠第707頁至第709頁、
第711頁至第719頁、第721頁至第742頁,偵26101卷㈢第143
頁至第145頁,聲羈143卷第129頁至第138頁 ,偵聲155卷第
83頁至第86頁,他3717卷㈡第133頁至第136頁,偵21951卷第
14頁至第26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79頁
至第80頁背頁,偵26101卷㈠第483頁至第495頁、第501頁至
第503頁,偵26101卷㈢第185頁至第188頁 〕;又李振豪等5人
前揭不法行為,共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
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經臺北地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李振豪有期徒刑18年、陳思瑋有期徒刑16
年6月、黃炫逢有期徒刑16年6月、鄭學鴻有期徒刑15年6月
、黃鈺真有期徒刑9年,並均確定在案之情 ,亦有臺北地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本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3頁至第249頁,卷㈠第7頁至第267頁、
第337頁至第352頁〕。是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數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
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
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
條第1項本文規定,各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
帶賠償責任。查,李振豪等5人對原告施以詐術,將原告買
賣至柬埔寨為不詳詐欺集團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共同犯
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
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乙節,已如前述,則李振豪等5
人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致原告自由權受侵害,造成原
告身心受有相當程度之創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李振豪等5人自
應對原告所受之精神上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再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
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高職畢業、目前全職家庭主婦,
無工作、無財產;李振豪高中肄業、名下無不動產,陳思瑋
高中畢業、名下無財產,黃炫逢高中肄業,於112年度共有
價值12萬0,570元之投資、薪資所得36萬3,600元、營利所得
2萬1,463元,名下無不動產,鄭學鴻高職畢業、名下無財產
,黃鈺真高中畢業、原在雞排店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多元
、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兩造之
財產查詢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412頁,卷㈡第276頁至
第277頁,個資卷第99頁至第101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7
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5頁、第69頁至
第71頁、第87頁至第89頁〕,併參酌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始末
、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李振豪等5人之加害情形及經濟
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受非財產損害以50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要難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李振豪等5人連帶給付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李振豪
等5人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分別於如附表一「說明」欄所示日期各送達李
振豪等5人,則原告分別請求李振豪等5人各給付自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要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本
文、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李振豪等5人連帶給付原
告50萬元,及李振豪等5人分別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屬正當,不應
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一:(以下日期部分均為民國)
編號 被告 利息起算日 說明 1 李振豪 112年8月3日 於112年8月2日送達(見附民卷第9頁) 2 陳思瑋 112年8月3日 於112年8月2日送達(見附民卷第13頁) 3 黃炫逢 112年8月3日 於112年8月2日送達(見附民卷第15頁) 4 鄭學鴻 112年8月2日 於112年8月1日送達(見附民卷第19頁) 5 黃鈺真 112年8月14日 於112年8月3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經10日生效( 見附民卷第23頁)。
附表二:
暱稱或綽號表
李振豪 新仔、新 黃炫逢 炫風、旋風、大勝 林晉宇 翁明軒、金東佐、MVP、Tiger、虎、阿虎、武小宇、小宇、地藏 陳思瑋 Nick、思、小瑋、小思、MALBORO 楊家豪 DAVID 鄭學鴻 鄭經理、KK、何必問、阿鴻 陳均翰 陳翰、小寶 黃鈺真 陳庭婷、林溫妮、林惠柏 王契文 柯基文、李裕凱 蔡昇翰 蔡百萬、巴斯、發哥
附表三:犯罪所得計算表
(各項目下之數字均為新臺幣,各項金額若非整數,小數
點後均無條件捨棄)
(黃炫逢部分未列入此表)
B4 總獲利 349900 B10 總獲利 337688 B11 總獲利 359188 B15 總獲利 327000 B16 總獲利 323500 B17 總獲利 299400 B20 總獲利 123500 B26 總獲利 256400 B27 總獲利 255200 B28 總獲利 228900 B29 總獲利 253700 B30 總獲利 255700 B38 總獲利 248100 B46 總獲利 148800 B53 總獲利 201200 合計 李振豪 (公司) 104,970 (公司) 101,306 (公司) 107,756 (公司) 98,100 (公司) 97,050 (公司) 89,820 (公司) 37,050 (公司) 76,920 (公司) 76,560 (公司) 68,670 (公司) 76,110 (公司) 76,710 (公司) 74,430 (公司) 44,640 (公司) 60,360 1,190,452 陳思瑋 (會計) 17,495 (核酸) 8,747 (會計) 16,884 (外交部) 16,884 (會計) 17,959 (外交部) 17,959 (會計) 16,350 (會計) 16,175 (外交部) 16,175 (會計) 14,970 (外交部) 14,970 (會計) 6,175 (外交部) 6,175 (會計) 12,820 (外交部) 6,410 (會計) 12,760 (會計) 11,445 (會計) 12,685 (會計) 12,785 (會計) 12,405 (會計) 7,440 (會計) 10,060 (外交部) 10,060 295,788 鄭學鴻 (外交部 ) 8,747 (核酸) 8,747 (機場) 8,747 (核酸) 16,884 (核酸) 17,959 (核酸) 16,350 (開發) 97,050 (核酸) 16,175 (機場) 16,175 (開發) 89,820 (核酸) 14,970 (機場) 14,970 (核酸) 6,410 (核酸) 5,722 (核酸) 6,342 (核酸) 6,392 351,460 黃鈺真 (開發) 76,920 (外交部) 6,410 (開發) 74,430 (外交部) 6,202 (與1名不詳共犯均分 ) (機場) 12,405 (與1名不詳共犯均分 ) 176,367
TPHV-113-訴易-86-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