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辜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皇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雖以其
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29萬1805元」為據而繳納裁判費3,
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為117萬1563元(依法應
加計原告另請求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見本院卷6-7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200元,尚不足9
,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TYDV-114-訴-117-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