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丙○○於民國112年9月5日19時30分許,乘坐車牌號碼000-0
0號營業大客車之最後一排座位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2段
與同市區崇德五路交岔路口附近,其見前方之若干座位乘坐
有戊○○等女性乘客,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
,隨即在上開最後一排座位此一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狀態下,口出「前面美女看過來」等語,同時以手褪下其所
著褲裝露出其陰莖加以撫搓,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嗣戊○○就此向上開營業大客車之司機乙○○反映,乙○○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證人戊○○、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均經被告丙○○及辯護人以
該等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由,而爭執其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0頁)。查證人戊○○、乙○○於警詢時
之證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證人戊○○、
乙○○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到庭具結證述(見本院卷第171至183
頁),此部分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復皆非證明被告所涉犯罪
事實存否之所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皆不得
為證據。
㈡本判決以下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
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皆未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及其作成時之情況均尚無違法
取得或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作為證據應係適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裸露生殖器
並以手撫摸自慰,也沒有說要叫前方的小姐看過來,那天雨
下很大,伊的衣服跟褲子都淋濕,伊抓癢抓不到才把外褲的
拉鍊拉下來,伊有穿內褲、抓癢鼠蹊部抓了幾分鐘等語;辯
護人則為其辯稱:案發當時光線不是十分清楚,證人戊○○說
怕坐過站又東張西望看風景、看不清楚被告所穿褲子,如何
期待戊○○能看清楚被告有無把生殖器掏出來做猥褻的動作,
車上的光線十分明亮,監視器沒有拍到被告的生殖器裸露,
證人乙○○似說被告的生殖器仍在褲子裡,都無法證明被告涉
犯上開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19至120、167、186、220、2
22至228頁)。經查:
㈠被告、戊○○等若干乘客曾於前開時間乘坐乙○○所駕駛上開營
業大客車行經前開地點,被告當時乘坐該車之最後一排座位
,其前方之若干座位乘坐有戊○○等女性乘客,嗣戊○○曾就被
告在上開最後一排座位之行為向乙○○反映,乙○○遂報警處理
等節,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戊○○、乙○○於偵訊或本
院審理中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第217至218頁),復有警
員職務報告、台中市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擷圖、路線圖、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
等件存卷可稽(詳見本院卷第217至218頁),是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㈡又被告在上開最後一排座位之行為,業據證人戊○○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在場有很多乘客,女生居多,伊坐在丙○○左前方
的位置,有聽到他說「前面美女看過來」,因外面有下雨、
車子後面引擎聲滿大聲的,伊很清楚聽得到,所以伊認為丙
○○是故意說很大聲讓伊等都聽得到,伊當時怕會坐過站、東
張西望,看到丙○○拉下拉鍊把生殖器拉出來,手整支握著動
來動去、很明顯,伊嚇到會害怕,走過去跟坐在丙○○前面的
女乘客揮手、坐到前面,等到司機到站停車時才跟司機說,
然後趕快下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2至179、189頁),
核與證人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戊○○說後面有男生
乘客疑似在DIY,伊先走到後面了解情況,看到丙○○的褲頭
沒有拉拉鍊、生殖器露在外面,然後手緊貼著他的生殖器上
下,也不是抓癢就是整支一直摸,伊問他在做什麼、怎麼可
以這樣子弄,他說他抓癢、摸他的懶覺不行哦,都沒有停止
、沒有拉上褲子,一直到伊走到前面去報警然後到警察來,
當時在他旁邊還有坐女學生,伊馬上協助那位女學生從椅子
上出來等語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25至126頁、本院卷第180
至186、191頁),且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雖因
該錄影畫面拍攝設備限制而未能錄得被告之動作,然仍可見
聞被告經乙○○質問後一再覆以:「我自己摸我的懶覺是怎樣
不行喔?」(臺語)等語,有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擷圖、
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附卷可查(見偵卷第133頁、本院卷第1
68至169、193頁),參以被告於警詢時曾自承:伊有說請前
方小姐看過來屬實、伊也不知道為什麼這樣講等語(見偵卷
第45頁),足徵證人戊○○、乙○○前揭所述均係有據,被告應
確曾在上開最後一排座位此一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
態下,口出「前面美女看過來」等語,同時以手褪下其所著
褲裝露出其陰莖加以撫搓無訛。而被告之此等肢體動作,依
一般社會通念,屬足以引起、滿足或發洩性慾之方法或手段
等情色行為,佐以被告同時要求在場其他女性加以觀看,足
徵被告係基於滿足一己性慾之主觀意念而為上開行為,所為
自係刑法所指猥褻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如前述係公然為之,復曾同時要求
在場其他女性加以觀看,亦徵被告具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主
觀上具有公然猥褻之故意甚明,其公然猥褻之犯行,即堪確
認。
㈢至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開情詞置辯。惟其等所辯被告沒有裸
露或撫摸陰莖等行為、當時僅係抓癢等詞,均顯與上開事證
不符,已難憑採;又衡諸常情,人之觀察與記憶能力均有侷
限,關注周遭情形之重點各異,況被告之公然猥褻行為對戊
○○、乙○○而言均係事出突然,更難期待其等對現場之所有過
程細節皆能觀察完整或記憶清晰,是縱令證人戊○○、乙○○無
法觀察記憶而敘明被告所著褲裝如何等情形,亦不影響證人
戊○○、乙○○前開所述之憑信性,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自仍不足
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至被告於
案發時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有經其家屬持續督促前
往精神科就醫之紀錄,有身心障礙證明、歷次身心障礙鑑定
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就醫申報紀錄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函文附卷可佐(見偵卷第89至91頁、本院卷第33至105、141
至159、211頁),惟被告於行為時係如前述特意要求在場其
他女性加以觀看,復於經乙○○質問之過程中均能針對乙○○所
質反駁,被告此後於本院審理中迭自承其當時意識及記憶很
清楚、其均按時就醫服藥(見本院卷第119、122、218頁)
,且能自行敘述現場情形為己辯解如前,堪信被告於行為時
意識清楚,且有足夠能力理解當時情形並為相應作為,難認
被告於行為時有何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欠缺或顯著降低等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予以不罰或
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即逕以前揭方式公然為猥褻
之行為,所為影響社會善良風俗非微,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
薄弱,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參以被告
之素行,被告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
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21頁),暨當事人
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234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TCDM-112-易-3543-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