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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劉宇森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 告 林傳哲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李承儒 陳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李承儒未到庭並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但 查被告李承儒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113年12月5日)入監執行, 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 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2025-01-13

TYDV-112-訴-1993-20250113-1

消債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翠蘭 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開戶資料(開戶資料請向銀行公會申請並提出查詢清單)。並請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全部」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三、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車 執照。 四、請提供113年1至6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例如薪資單、薪水 袋、雇主證明等)。 五、請說明自113年7月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 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無業」, 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 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自111年7月起至今,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社會補助、政府發放之津貼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投保資料明細。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113年7月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如超出新臺幣19172元,請逐項提出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基金、股票、黃金存摺、期貨、虛擬 貨幣等財產?如有,請逐項說明數額及價值。

2025-01-10

TYDV-114-消債清-9-20250110-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建翔即邱聖權 代 理 人 吳怡德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開 戶資料請向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如有郵局或金融 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 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 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另聲請時已提出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請補提出113年 10月12日(前次查詢日)至114年1月之交易明細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聲請人說明  ㈠聲請人前113年1月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台北地 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94號),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 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每期繳款明細。   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 五、請說明自113年12月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 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 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六、請檢附資料說明陳報之財產「綠能投資29550元」之詳細交 易內容及其價值,並請說明所得資料中有關來自「綠點能享 有限公司」之給付之具體交易內容?是否為公司股東及出資 額若干? 七、聲請人自111年4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 、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 )?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 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八、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請提出陳報之受扶養人游麗主、邱姿婷二人之111年度及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資料。  ㈡游麗主、邱姿婷二人自111年12月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即 約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12月起迄今(即聲請後) ,有無領取勞保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 (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 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 ,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邱姿婷為87年生,已經成年,與聲請人為兄妹關係,請說明 聲請人何以需負擔扶養義務?  ㈣游麗主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有幾人?游麗主本人有無不能維持生 活之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等)。

2025-01-10

TYDV-113-消債更-581-20250110-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進成 代 理 人 李典穎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1、請說明有無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並陳報「全部」之帳戶近6 個月內之交易明細或補登之存摺資料(不論是否常用,均需 提供,請勿漏報)。 2、請說明113年8月起至今之工作具體內容?又聲請人之投保單位 為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聲請人是否從事相關行業, 例如加入計程車車隊或UBER司機等?如有,雇主及收入? 3、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2025-01-10

TYDV-114-消債更-18-20250110-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義旻即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1、聲請人並未與父母同住,且稱探望時貼補開銷云云,給付似非恆常固定,請自行估算111年8月至113年7月底日止及113年8月起至今確實給付如聲請人所陳報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並提出證明。 2、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扶養人口陳宣裴、陳姝語自111年8月起 至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 3、請說明聲請人是自何時起任軍職? 4、請聲請人說明   ①聲請人前107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士林地院1 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3號),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 ?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繳款明細。   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5、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 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 案中? 6、請自行整理除已提出之台新銀行帳戶外,有無郵局或其他金 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亦可自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查詢 ),並提出該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查報各帳戶結存餘 額及近6個月內之交易紀錄。   ◎本件聲請時已經提出台新銀行,但資料僅更新至113年5月22日,故台新銀行帳戶請補行提出至114年1月止之交易明細。又如果有其他郵局或銀行帳戶資料,應一併陳報。

2025-01-10

TYDV-114-消債更-15-20250110-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家和 代 理 人 廖希文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聲請人說明  ㈠聲請人前112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台北地院11 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22號),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 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開 戶資料請自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如有郵局或 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 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 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另聲請時已提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請提出補登至114年 1月之交易明細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 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 案中?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8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政府發放之社會福利 補助或津貼、租屋補助?如有,請詳細說明。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李雨柔有無就學?李雨柔自111年8月起至113 年7月止(即約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8月起迄今( 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發放之 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 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 段分段說明)。 七、請提出證據說明所陳報之受扶養人許茵茵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八、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2025-01-10

TYDV-114-消債更-25-2025011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邱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511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利息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637,184元 113年4月20日 113年10月6日 11.73% 34,811元 2 違約金 637,184元 113年5月21日 113年10月6日 1.173% 2,846元 3 本金 637,184元 637,184元 4 利息 99,344元 113年4月25日 113年10月6日 15.09% 6,776元 5 違約金 99,344元 113年5月26日 113年10月6日 1.509% 550元 6 本金 99,344元 99,344元 小計 781,511元

2025-01-09

TYDV-114-訴-33-20250109-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高魁志 被 告 如附表一被告一覽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共有情形各如附表三「(A)、(B) 、(C)欄」及「(A)、(B)、(D)欄」所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 金按「附表三(B-2)、(C)、(D)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E)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宗緯在本件 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鍾采榆 ,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參 (本院卷一第345至第349頁),原告於113年6月6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357頁);被告張天君在本件訴訟 繫屬中,於113年6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榮美、張庭耀 、張舒茜、張斐茜,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本院 卷二第121至第133頁),原告於113年9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本院卷二第119頁),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除張麗玲、簡瓊姬、施樂寧、凃茜、陳韻慧、許祖 勳、郭怡杏、郭純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外,其餘被告經合 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 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建物(下稱2519號建物),與系爭土 地及其上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建物(下稱2520號建物,並與2 519號建物及系爭土地,合稱為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2 519、2520號各筆建物與相對應之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及其 共有人共有情形,各詳附表三「(A)、(B)、(C)欄」、「(A) 、(B)、(D)欄」所示),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 之特約,而系爭房地之共有人甚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且 有礙建物及土地之利用效益,爰請求以變價分割、分配價金 之方式處理。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 第2款前段之規定,請求將系爭房地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 :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之比 例分配。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張麗玲略以:對於原告之主張無意見。   ㈡被告簡瓊姬略以:因變價分割可能無法獲得好的價格,故不 同意原告本件請求。  ㈢被告施樂寧略以:希望變價後取得之價金別與當時投資之金 額相差太多。  ㈣被告凃茜略以:因地下室與一樓之單位購入價格不同,倘以 持分作分配,顯不公平。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㈤被告陳韻慧略以:系爭房地只需整理一下還可以出租收租金 ,應不用變價分割,故不同意原告本件請求。  ㈥被告許祖勳略以:不同意原告本件請求,懷疑原告係透過分 割及拍賣取得所有權。  ㈦被告郭怡杏、郭純如略以:系爭房地可能會被迫賤價拍賣, 故不同意原告本件請求。  ㈧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略以:同意變價分割。      ㈨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於112年4月21日因 拍賣而取得系爭房地,並於112年5月17日完成登記,有系爭 房地之登記謄本為憑(本院卷一第47至51頁),而各被告係 因買賣、拍賣、繼承、贈與等方式而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之 應有部分,兩造因而共有系爭房地(2519號建物、2520號建 物各自共有情形及對應基地應有部分,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而系爭房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查 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且兩造迄今並未就分割方法自行協議決 定,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共有 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 拘束。經查,本案建物為79年初建成,2519號建物為鋼筋混 凝土造11層之地下一層建物,編列門牌為桃園市○○區○○路00 巷0號1樓地下室,面積為1,270.84平方公尺,主要用途為辦 公室、一般零售業,而2520號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11層之一 層建物,編列門牌為桃園市○○區○○路00巷0號1樓,面積為1, 258.34平方公尺,主要用途為百貨商場,桃園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為2519、2520號建物坐落之 基地,有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 一第85至159頁,卷二第21至95頁)。又2519、2520號建物 內部無獨立分割為各部分予各共有人單獨利用,而2519號建 物、2520號建物各自之共有人人數眾多,每人持分零星,倘 依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則不僅面積再遭細分,建物內 部難以獨立區隔為經濟利用,且因各共有人分得部分均有進 出之需求,勢須劃出共同使用之出入口或走道空間,並就該 空間維持共有、約定使用或其他方式之法律關係,此方式不 僅更減少各共有人得有效利用之空間,造成日後使用上之困 難,亦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化,有損該建物之完整性,致其 可供利用之面積大幅降低,無法完全發揮原建物經濟上之利 用價值,原物分割之方案顯有困難。又兩造均未提出願意單 獨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而對他造予以金錢補償之意願, 亦不宜貿然採行將系爭房地以原物分由被告或原告單獨取得 ,再命以金錢補償未取得原物分配之他方之分割方式。是本 院審酌系爭房地之使用效益、兩造分配利益等情,並考量以 變賣共有物方式為分割時,兩造自得依其對共有物之利用情 形、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 ,暨評估自身之資力等各項,以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 先承買之權利,以單獨取得共有物之所有權。況如採行變賣 分割之方式,經良性公平競價結果,將使系爭房地之市場價 值極大化,共有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可以增加,並免於因細分 持分而減損價值,對於共有人而言,顯較有利,本院認系爭 房地以變價方式分割,由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 金之方式為適當。被告簡瓊姬、施樂寧、凃茜、陳韻慧、許 祖勳、郭怡杏、郭純如雖以變價拍賣無法獲取好的價格、系 爭房地整理一下仍可收租、當初購買攤位價格有別,不同意 分割等語置辯,惟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乃 賦予共有人有得隨時請求分割之權利,且共有物之分管與共 有物不分割之約定有異,不影響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 行使,至於系爭房地日後拍賣價格如何、共有人當初取得應 有部分之成本等,均非共有人訴請裁判分割之限制。從而, 原告基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法律關 係,請求變價分割系爭房地,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 金如「附表三(B-2)、(C)、(D)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 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 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 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之規定,民法第824之1 條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三郎、莊子平、楊祥福( 原名楊朝棟)將其就系爭土地及2519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設 定抵押權予受告知訴訟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合庫銀行),李正誠(債務人為謝建隆)將其就系爭土 地及2520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訴訟人雙鵬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鵬公司),本院已對合庫銀行、 雙鵬公司告知本件訴訟,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送 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57至59、75至76、95頁,回證 卷),惟經本院告知訴訟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具狀表明參加訴訟之意旨,則依前揭說明,合庫銀行、雙 鵬公司就系爭房地變價後各依劉三郎、莊子平、楊朝棟、李 正誠可受分配之價金行使權利,附此敘明。至於謄本上仍登 記有被告陳德意(原名胡德意)將其就系爭土地及2520號建 物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訴訟人合庫銀行,但據 合庫銀行具狀陳報該借款人已經清償而對其無債權,併此敘 明。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 方法,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 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 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定有明文。而因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案,係屬法院依 職權所定,原告所提出之分割分案,係供法院於決定分割方 案之參考,是本件原告之請求雖有理由,惟准許分割之結果 對兩造均屬有利,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有失公平, 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所有如「 附表三(E)欄」所示所示之比例負擔,其中編號73至75被 告徐嘉漢、徐陳玉霞、徐振豪,以及編號78至81被告李榮美 、張庭耀、張舒茜、張斐茜之訴訟費用應按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一:被告一覽表 編號 稱謂 姓名 地址 1 被告 林義方(96.7.15出境巴西) 住Av. Irerê, 000 - Planalto Paulista SP(República Federativa do Brasil São Paulo 巴西 聖保羅) 居新北市○○區○○路0號4樓 2 被告 黃加琛 住苗栗縣○○鎮○○0○0號 3 被告 黃正源 住○○市○○區鎮○街0巷0號 4 被告 李娘 住○○市○○區○○街0巷0○0號5樓 5 被告 甘蔭禧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6 被告 劉三郎 住新竹縣○○鄉○○街○段000號 7 被告 楊祥福 住○○市○○區○○路00號 8 被告 謝志行 住○○市○○區○○○街00號9樓 9 被告 任忠貞 住○○市○○區○○路00巷00號 10 被告 孫寶貞 住○○市○○區○○路00號 11 被告 周秀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12 被告 黃瑛琴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13 被告 李鍾英蘭 住○○市○○區○○路0000號24樓 14 被告 謝建華 住○○市○○區○○街00巷00號11樓 15 被告 楊婷貽 住○○市○○區○○路000號 16 被告 莊子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7 被告 蔡永智 住○○市○○區○○街000○0號 18 被告 蔡麗兒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1樓 19 被告 張麗玲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21 被告 鄭萬火 住○○市○○區○○路00號 22 被告 高佩鐶 住○○市○○區○○○路000巷0號5樓 23 被告 王壽鋼 住○○市○○區○○○街000號5樓 24 被告 葉芬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5 被告 鄭阿乾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 26 被告 葉宗銓 住苗栗縣○○市○○路○段000號 27 被告 邱清六 住○○市○○區○○路○段00號5樓 28 被告 鍾嫦憲 住○○市○○區○○路○段00號5樓 29 被告 鍾昭宜 住○○市○○區○○路○段00號8樓 30 被告 李正誠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31 被告 陳德意 住花蓮縣花蓮市民光389號 32 被告 簡瓊姬 住○○市○○區○○街00號 34 被告 彭瑞貞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35 被告 王俊哲 住○○市○○區○○路00○0號 36 被告 王黃圭香 住○○市○○區○○路00○0號 37 被告 胡郁芬 住○○市○○區○○○路○段00號 38 被告 甘美蘭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2 39 被告 馬淑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40 被告 戴嘯雲 住○○市○○區○○路000號 41 被告 黃成章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42 被告 劉家鳳 住○○市○○區○○路○段00號 43 被告 尚青菁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0號12樓 44 被告 黃阿治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45 被告 高芬芬 住○○市○○區○○○路000巷0號7樓之1 46 被告 徐翌瑋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14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47 被告 王麗錦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48 被告 陳春木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49 被告 施樂寧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文崢 住同上 50 被告 陳玉蘭 住○○市○○區○○○○街00號 51 被告 江月嬌 住○○市○○區○○路000○0號 52 被告 李淑惠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53 被告 凃茜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凃光華 住同上 54 被告 吳奕萱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號 55 被告 吳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2號 56 被告 吳沁芸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3樓 57 被告 洪亘佐 住○○市○○區○○街00號 58 被告 姜義信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 59 被告 陳素蓉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2 60 被告 陳韻慧 住○○市○○區○○路000○0號 61 被告 謝冠玉 住○○市○○區○○路000號 62 被告 許祖勳 住○○市○○區○○路000○0號 63 被告 洪影娣 住○○市○○區○○○街00號13樓 64 被告 周美秀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65 被告 陽洪祥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66 被告 周胥昇 住○○市○○區○○路00巷00號 67 被告 郭怡杏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68 被告 郭純如 住○○市○○區○○路0000號3樓 69 被告 姚宛余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 70 被告 侯玉純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71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住○○市○○區○○街000號4樓 72 被告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住同上 73 被告 徐嘉漢 住○○市○○區○○街00號 74 被告 徐陳玉霞 住○○市○○區○○街00號 75 被告 徐振豪 住○○市○○區○○街00號 76 被告 侯議閔 住○○市○○區○○○路0巷00號3樓之2 77 被告 鍾采榆(即20林宗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1樓 78 被告 李榮美(即33張天君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79 被告 張庭耀(即33張天君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12樓 80 被告 張舒茜(即33張天君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4樓 81 被告 張斐茜(即33張天君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6樓 82 受告知訴訟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83 受告知訴訟人 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設苗栗縣○○鄉○○村○○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春輝 住同上 居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土地/建物 面積(平方公尺) 共有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066.00 10000分之2046【並見附表三(B-1)欄所示】 2 建物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1,270.84 全部【並見附表三(C)欄所示】 3 建物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1,258.34 全部【並見附表三(D)欄所示】 備註 1、2519號建物、2520號建物坐落基地均為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2519號建物含共有部分桃園段武陵小段25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2 3、2520號建物含共有部分桃園段武陵小段25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3                               附表三: 編號 (A)共有人 (B)14-7地號土地 (C)2519號建物  (D)2520號建物 (E)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F)備註 (B-1)應有部分 (B-2)價金分配比例 應有部分/價金分配比例 應有部分/價金分配比例 原告 高魁志 100000分之515 4092分之103 100000分之1432 100000分之2492 2.3% 被告1 林義方 10000分之24 341分之4 10000分之221 1.1% 2 黃加琛 10000分之7 2046分之7 10000分之63 0.3% 3 黃正源 10000分之40 1023分之20 10000分之379 1.9% 4 李娘 10000分之21 682分之7 10000分之198 1.0% 5 甘蔭禧 10000分之50 1023分之25 10000分之292 1.6% 6 劉三郎 10000分之16 1023分之8 10000分之150 0.8% 7 楊祥福 10000分之15 682分之5 10000分之147 0.7% 原名楊朝棟 8 謝志行 10000分之13 2046分之13 10000分之126 0.6% 9 任忠貞 10000分之13 2046分之13 10000分之126 0.6% 10 孫寶貞 10000分之34 1023分之17 10000分之126 0.8% 11 周秀金 10000分之35 2046分之35 10000分之336 1.7% 12 黃瑛琴 10000分之7 2046分之7 10000分之63 0.3% 13 李鍾英蘭 10000分之13 2046分之13 10000分之126 0.6% 原名鍾英蘭 14 謝建華 10000分之13 2046分之13 10000分之126 0.6% 15 楊婷貽 10000分之14 1023分之7 10000分之133 0.7% 16 莊子平 10000分之26 1023分之13 10000分之242 1.2% 17 蔡永智 10000分之6 341分之1 10000分之65 0.3% 18 蔡麗兒 10000分之6 341分之1 10000分之64 0.3% 19 張麗玲 10000分之14 1023分之7 10000分之155 0.8% 21 鄭萬火 10000分之12 341分之2 10000分之129 0.6% 22 高佩鐶 10000分之5 2046分之5 10000分之52 0.3% 23 王壽鋼 10000分之26 1023分之13 10000分之53 0.4% 24 葉芬 10000分之10 1023分之5 10000分之105 0.5% 25 鄭阿乾 10000分之41 2046分之41 10000分之200 1.1% 26 葉宗銓 10000分之67 2046分之67 10000分之271 10000分之182 2.4% 27 邱清六 10000分之24 341分之4 10000分之252 1.2% 28 鍾嫦憲 10000分之7 2046分之7 10000分之72 0.4% 29 鍾昭宜 10000分之6 341分之1 10000分之71 0.3% 30 李正誠 10000分之26 1023分之13 10000分之286 1.4% 31 陳德意 10000分之9 682分之3 10000分之100 0.5% 原名胡德意 32 簡瓊姫 10000分之29 2046分之29 10000分之280 1.4% 34 彭瑞貞 10000分之12 341分之2 10000分之129 0.6% 35 王俊哲 10000分之14 1023分之7 10000分之154 0.8% 36 王黃圭香 10000分之14 1023分之7 10000分之154 0.8% 37 胡郁芬 10000分之10 1023分之5 10000分之108 0.5% 38 甘美蘭 10000分之16 1023分之8 10000分之147 0.7% 39 馬淑娟 10000分之12 341分之2 10000分之129 0.6% 40 戴嘯雲 10000分之16 1023分之8 10000分之164 0.8% 41 黃成章 10000分之52 1023分之26 10000分之354 10000分之155 2.5% 42 劉家鳳 10000分之20 1023分之10 10000分之200 1.0% 43 尚青菁 10000分之13 2046分之13 10000分之126 0.6% 44 黃阿治 10000分之26 1023分之13 10000分之242 1.2% 45 高芬芬 10000分之22 93分之1 10000分之211 1.1% 46 徐翌瑋 10000分之10 1023分之5 10000分之100 0.5% 原名徐聖喬 47 王麗錦 10000分之12 341分之2 10000分之129 0.6% 48 陳春木 10000分之11 186分之1 10000分之118 0.6% 49 施樂寧 10000分之85 2046分之85 10000分之804 4.1% 50 陳玉蘭 20000分之11 372分之1 10000分之59 0.3% 51 江月嬌 20000分之11 372分之1 10000分之59 0.3% 52 李淑惠 10000分之26 1023分之13 10000分之286 1.4% 53 凃茜 10000分之10 1023分之5 10000分之108 0.5% 54 吳奕萱 10000分之6 341分之1 20000分之126 0.3% 55 吳碧珠 10000分之3 682分之1 20000分之63 0.2% 56 吳沁芸 10000分之3 682分之1 20000分之63 0.2% 57 洪亘佐 10000分之12 341分之2 10000分之129 0.6% 58 姜義信 10000分之3 682分之1 20000分之63 0.2% 59 陳素蓉 10000分之24 341分之4 10000分之221 1.1% 60 陳韻慧 10000分之66 31分之1 10000分之624 3.1% 61 謝冠玉 10000分之194 1023分之97 10000分之2083 10.2% 62 許祖勳 10000分之45 682分之15 10000分之423 2.1% 許祖勳之登記資料見本院卷二第49、71頁,又許祖勳於110年12月9日因買賣而登記系爭土地持分10000分之23(本院卷二第53頁)與本案分割之系爭建物無關 63 洪影娣 10000分之3 682分之1 20000分之63 0.2% 64 周美秀 10000分之3 682分之1 20000分之63 0.2% 65 陽洪祥 10000分之10 1023分之5 10000分之108 0.5% 66 周胥昇 10000分之3 682分之1 20000分之63 0.2% 67 郭怡杏 10000分之18 341分之3 10000分之195 1.0% 68 郭純如 10000分之23 2046分之23 10000分之243 1.2% 69 姚宛余 10000分之10 1023分之5 10000分之100 0.5% 70 侯玉純 10000分之12 341分之2 10000分之129 0.6% 71 中華民國 10000分之21 682分之7 10000分之194 1.0%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72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分之4635 1364分之309 100000分之12888 100000分之22428 18.4% 73 徐嘉漢 公同共有10000分之11 公同共有186分之1 公同共有10000分之102 連帶負擔 0.5% 74 徐陳玉霞 75 徐振豪 76 侯議閔 10000分之1715 7.4% 77 鍾采榆 10000分之12 341分之2 10000分之129 0.6% 20林宗緯之繼承人 78 李榮美 公同共有10000分之28 公同共有1023分之14 公同共有10000分之302 連帶負擔 1.5% 1、78至81為33張天君之繼承人 3、於言詞辯論終結後113年12月19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張斐茜單獨所有 79 張庭耀 80 張舒茜 81 張斐茜

2025-01-09

TYDV-113-訴-705-20250109-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綉惠 代 理 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1、檢附證據說明黃美雲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具體情事及其扶養 義務人有哪些人,並提出受扶養人黃美雲111年度及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 2、說明黃美雲於111年10月至113年9月,及113年10月至今,有 無領取勞保給付、國民年金、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請逐 項詳細說明金額及時間。 3、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0月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調解前置 聲請後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及數額(如薪資、獎金、佣 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如為領取現金,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袋或雇主證 明。 4、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發放之社會福利補助或 津貼、租金補貼等?如有,請詳細說明。 5、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 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 案中?   ◎聲請人之財產目錄有陳報一筆保單價值準備金,請補充提出 該保險公司之查詢資料,並請自行核對上開「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有無其他筆為要保人之 壽險保險資料。如有,請提出查詢資料說明保單價值。 6、請陳報聲請人111年8月至113年1月在監執行時之收入及支出,並提出聲請人在監所時之勞作金分戶卡。      7、請自行整理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亦可自 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查詢),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查報 各帳戶結存餘額及近6個月內之交易紀錄。 8、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2025-01-08

TYDV-113-消債更-603-20250108-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秀娥 代 理 人 江宗恆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1、檢附證據說明李蔡錦雀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具體情事及其扶 養義務人有哪些人,並提出受扶養人李蔡錦雀111年度及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 2、說明李蔡錦雀於111年8月至113年7月,及113年8月至今,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國民年金、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請逐項詳細說明金額及時間。 3、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13年8月1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調解前置聲請後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及數額(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如為領取現金,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袋或雇主證 明。 4、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發放之社會福利補助或 津貼?如有,請詳細說明。 5、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 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 案中? 6、請自行整理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亦可自 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查詢),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查報 各帳戶結存餘額及近6個月內之交易紀錄。

2025-01-08

TYDV-114-消債更-16-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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