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邱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511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利息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637,184元 113年4月20日 113年10月6日 11.73% 34,811元 2 違約金 637,184元 113年5月21日 113年10月6日 1.173% 2,846元 3 本金 637,184元 637,184元 4 利息 99,344元 113年4月25日 113年10月6日 15.09% 6,776元 5 違約金 99,344元 113年5月26日 113年10月6日 1.509% 550元 6 本金 99,344元 99,344元 小計 781,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