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陳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830,9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1,700,000元 利息 1,700,000元 110年8月12日 113年9月1日 (3+21/365) 5% 259,890元 2 本金 4,300,000元 利息 4,300,000元 110年8月23日 113年9月1日 (3+10/365) 5% 650,890元 3 本金 800,000元 利息 800,000元 110年8月31日 113年9月1日 (3+2/365) 5% 120,219元 合計 7,830,999元
MLDV-113-補-1734-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