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3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
一、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部分:3,000元。
二、離婚部分:3,000元。
三、確認婚生子女部分:3,000元。
四、酌定子女親權部分:1,000元。
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元。
六、扣除已繳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TPDV-113-家調-1332-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