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扶養期間超過10年,參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5,000 元×12月×
10年=60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4-家補-71-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