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峯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
以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
依法就扣案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1月
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8
2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吳政峯違
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
證明書、搜索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在
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卷第2
9-39頁、第42-47頁、第49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至扣案如附表編
號4所示販售獲利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則為被告犯
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在卷,且經繳回扣案,有扣
押物品清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
通知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收受贓證物品
清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0-51頁、58-59頁),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犯罪所得 物品名稱及數量 註冊/審定號 1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仿冒「NIKE」圖樣及字樣之腰包2件 00000000 2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仿冒「AIR JORDAN」圖樣及字樣之毛帽1件 00000000 3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UNDER ARMOUR,INC.) 仿冒「Under Armour」圖樣及字樣之耳機1組 00000000 4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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