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再審被告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原名: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8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655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4,9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
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KSDV-113-再易-17-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