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2年度緩字第2543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112年度檢管字第1148號扣押物
品清單編號1至編號3所示扣押物品),因屬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鄭欣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續字第158號分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附表編號3部
分)及緩起訴處分(就附表編號1及編號2部分)確定,且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
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荷
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
標之物品,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1份
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8
8頁、第9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
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地
墊,商標權人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註冊此類商品乙情,
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暨商品及服務名稱
分類查詢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03至104頁、112年度偵
續字第158號卷第13頁),且依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亦
未認定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無從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尚乏所據,非有理由,此
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鞋子 6雙 112年度檢管字第11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20057號卷第17頁) 2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手提袋 3件 (含警購證1件) 3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地墊 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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