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青
具 保 人 吳明鎔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柏青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分別由具保人吳明鎔繳納同額現
金後,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
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
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
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
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TYDM-113-金訴-1532-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