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王瓈瑄
代 理 人 呂喬慧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
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
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1-2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卷第9-10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0-12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
第17-19頁)、信用報告(卷第15-16頁)、戶籍謄本(卷
第2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7頁)、
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73-175頁)、南投縣政
府函(卷第85、307頁)、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函(卷第155
-157、29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65頁)、租金補
助查詢表(卷第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61
、243-24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
卷第93頁)、健保投保資料(卷第101-103頁)、財團法
人蔡衍明愛心基金會函(卷第375頁)、存簿(卷第167-1
69、193-209頁)、長子及三子之存簿(卷第165、211-21
5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311頁)、收入切結書(
卷第107頁)、母親簽立之資助切結書(卷第227頁)、聲
請人113年10月11日陳報狀暨補助款說明(卷第97-99、15
1頁)、新光人壽函(卷第301-305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母親每月資
助,加計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遺屬年金、育兒津貼,共28
,074元(計算式:15,000+6,074+7,000=28,074)評估其
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原每月支出13,000元(無房屋租金,卷第10頁)
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
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
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母親承租之房屋居住(卷第97頁)
,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
,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4,559元為限
【計算式:19,248×(1-24.36%)=14,559】,而聲請人主張
每月必要支出約13,000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
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何○陞、次子何○瑾、三子何○家,每
月各支出扶養費3,853元、3,853元、6,253元(卷第98頁)
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乙○○共同育有未成年長子何○陞(103年8月
生)、次子何○瑾(107年6月生)、三子何○家(113年4月
生),惟配偶業於113年2月13日歿乙情,有戶籍謄本(卷
第29-31頁)、戶役政資料(卷第271頁)可佐。
⒉又何○陞、何○瑾、何○家於111年至112年均無申報所得,名
下無財產,領取各類補助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
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33-149頁)
、在學證明(卷第22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69、7
1、73頁)、南投縣政府函(卷第75-79、85-92、307頁)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函(卷第299頁)、本院114年2月4日
電話記錄(卷第359頁)、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
基金會函(卷第81-83頁)、存簿(卷第211-221頁)、帳
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32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
表(卷第177-187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329-353頁
)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應單獨負擔子女之扶養義務。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何
○陞、何○瑾於南投與其祖父母同住,何○家與聲請人同住
,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
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臺灣省每人
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083元;114年
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
559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扶助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生活津貼後,由聲請人單獨負擔(試算:何○陞、何○瑾部
分為14,083-3,400-2,747=7,936;何○家部分為14,559-2,
747=11,812),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何○陞、何○瑾、何○
家扶養費各3,853元、3,853元、6,253元,尚屬合理,應
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8,074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3,000元、子女扶養費3,853元、3,853元、6,253元後,剩餘
1,115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163,685元(卷第10-12
、369-373、377-381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
162年(計算式:2,163,685÷1,115÷12≒162)始能清償完畢
,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
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101,000元 112年度 79,200元 2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變更要保人為母親 ①2張保單之要保人分別於116年6月3、4日變更為母親,解約金75,684元,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 ②113年7月17、19日各領取保險給付8,800元、11,000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3年8月領取保險給付105,103元。(卷第98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備註 1 丙○○○○○工作收入 111年8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 每月28,000元至32,000元不等,過年當月66,000元 2 陞瑾企業社工作收入 112年10月至113年2月 每月28,000元 3 母親資助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15,000元 4 三子何○家每月領取之育兒津貼 113年4月起迄今 每月7,000元 由聲請人管理、使用(卷第98頁) 5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113年2月23日 79,695元 6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 113年2月起迄今 每月共6,074元 長子何○陞、次子何○瑾每月各領取2,025元、2,024元,由聲請人管理、使用(卷第98頁) 7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113年6月 98,805元 8 民意代表或公所幫忙申請之慰問金、補助 113年2月29日 11,000元 113年3月21日 15,000元 113年4月1日 10,000元 9 濟助金 113年3月11日 50,000元 113年4月1日 60,000元 10 埔里鎮公所緊急生活扶助 113年3月29日 42,690元 11 財團法人蔡衍明愛心基金會弱勢清寒慰問金 113年5月28日 5,000元 113年9月10日 5,000元 114年1月10日 5,000元 12 南投縣政府生育獎勵金 113年6月4日 20,000元 13 埔里鎮公所加碼生育獎勵金 113年5月 10,000元 1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何○陞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2,747元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扶助金 113年4月起迄今 每月3,400元(另於113年7月領取禮金1,500元) 助學金 113年9月5日 2,000元 進步奬 113年3月12日 1,500元 113年3月16日 2,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 113年2月13日 21,151元 何○瑾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13年6月起迄今 每月2,747元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扶助金 113年4月起迄今 每月3,400元 (另於113年8月領取禮金1,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何○家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13年6月起迄今 每月2,747元 滿月紅包 113年5月23日 88,000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3年10月30日 4,559元
KSDV-113-消債更-363-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