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妨害自由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玉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秋琴
被 告 羅忠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玉簡字第32號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HLDM-113-玉簡附民-1-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