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棋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360、13665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棋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
。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周棋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
本院審理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檢察官對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均表示同意,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12行記載:「1
4時51分」,均應更正為:「13時20分」;及就證據部分增
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院卷第49、54頁)」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四、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及違反藥事法等前科,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不佳,其明知海洛因、甲基
安非他命及愷他命為我國嚴厲查禁之第一、二、三級毒品,
竟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38.493
公克及愷他命純質淨重8.117公克,顯見其漠視法紀,無視
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且其所為更易滋生其他犯罪,
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影響整體社會秩序,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重量、期
間,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小孩均成年,
目前生病無業,及身體狀況(有就醫證明及診斷證明書附卷
可稽,見院卷第55頁、第59至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雖請求處以有期徒刑6月得
易科罰金之刑(見院卷第69頁),本院認為罪刑顯不相當,
猶嫌過輕,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品名、數量、檢驗前、後之淨
重及檢驗前純質淨重等項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有附表
一、二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附卷可稽,亦據被告供承在卷,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第一、二級毒
品之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功用,因與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均應
併為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品名
、數量、檢驗前、後之淨重及檢驗前純質淨重等項均詳如附
表三所示),有附表三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考;而第
三級毒品雖無沒收銷燬之特別規定,但業經禁止非法持有,
當屬違禁物,且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已構成犯罪,自
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無
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均應
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亦應併諭知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依卷附之證據資料難認與本案有
何關連性,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序次 扣押物品名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1包(毛重4.02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4包(原編號22至24、27)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9.45公克(驗餘淨重9.32公克,空包裝總重1.04公克),純度22.07%,純質淨重2.0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87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偵1卷第125至128頁)。 2 海洛因1包(毛重4.02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3 海洛因1包(毛重2.12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4 海洛因1包(毛重0.31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5 海洛因1包(毛重1.03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28)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42公克(驗餘淨重0.29公克,空包裝重0.58公克)。
附表二:
序次 扣押物品名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安非他命1包(毛重3.44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⒈白色結晶(編號1)。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411公克、檢驗前淨重3.186公克、檢驗後淨重3.164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3.7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03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1卷第59至73頁)。 2 安非他命1包(毛重0.37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⒈白色結晶(編號2)。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0.313公克、檢驗前淨重0.098公克、檢驗後淨重0.076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2.7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1公克。 3 安非他命1包(毛重3.93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⒈白色結晶(編號3)。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69公克、檢驗前淨重3.633公克、檢驗後淨重3.610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1.7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607公克。 4 安非他命1包(毛重3.8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⒈白色結晶(編號4)。潮解。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48公克、檢驗前淨重3.611公克、檢驗後淨重3.590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6.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02公克。 5 安非他命1包(毛重3.81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⒈白色結晶(編號5)。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38公克、檢驗前淨重3.606公克、檢驗後淨重3.584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9.3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02公克。 6 安非他命1包(毛重3.91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⒈白色結晶(編號6)。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五級毒品Dimethyl sulfone。 ⒊檢驗前毛重3.828公克、檢驗前淨重3.586公克、檢驗後淨重3.562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0.8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40公克。 7 安非他命1包(毛重3.8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⒈白色結晶(編號7)。潮解。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22公克、檢驗前淨重3.583公克、檢驗後淨重3.559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26.8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963公克。 8 安非他命1包(毛重3.8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⒈白色結晶(編號8)。潮解。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19公克、檢驗前淨重3.568公克、檢驗後淨重3.549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8.1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31公克。 9 安非他命1包(毛重3.8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⒈白色結晶(編號9)。潮解。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37公克、檢驗前淨重3.604公克、檢驗後淨重3.585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8.1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58公克。 10 安非他命1包(毛重3.8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⒈白色結晶(編號10)。潮解。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19公克、檢驗前淨重3.547公克、檢驗後淨重3.524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3.4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604公克。 11 安非他命1包(毛重3.8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⒈白色結晶(編號11)。潮解。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55公克、檢驗前淨重3.623公克、檢驗後淨重3.596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4.3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694公克。 12 安非他命1包(毛重3.93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⒈白色結晶(編號12)。潮解。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51公克、檢驗前淨重3.611公克、檢驗後淨重3.588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9.4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07公克。 13 安非他命1包(毛重3.90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⒈白色結晶(編號13)。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83公克、檢驗前淨重3.609公克、檢驗後淨重3.589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3.6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656公克。 14 安非他命1包(毛重3.90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⒈白色結晶(編號14)。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58公克、檢驗前淨重3.590公克、檢驗後淨重3.568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0.4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30公克。 15 安非他命1包(毛重3.8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⒈白色結晶(編號15)。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3.847公克、檢驗前淨重3.590公克、檢驗後淨重3.566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3.3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275公克。 16 安非他命1包(毛重1.92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⒈白色結晶(編號16)。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1.871公克、檢驗前淨重1.611公克、檢驗後淨重1.590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6.2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67公克。 17 安非他命1包(毛重3.93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⒈白色結晶(編號17)。潮解。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五級毒品Dimethyl sulfone。 ⒊檢驗前毛重3.875公克、檢驗前淨重3.603公克、檢驗後淨重3.580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53.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929公克。 18 安非他命1包(毛重1.91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⒈白色結晶(編號18)。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1.871公克、檢驗前淨重1.622公克、檢驗後淨重1.598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62.5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15公克。 19 安非他命1包(毛重1.8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⒈白色結晶(編號19)。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1.853公克、檢驗前淨重1.602公克、檢驗後淨重1.578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5.5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11公克。
附表三:
序次 扣押物品名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安非他命1包(毛重5.0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⒈白色結晶(編號20)。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5.062公克、檢驗前淨重4.800公克、檢驗後淨重4.776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58.5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81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1卷第59至73頁)。 2 安非他命1包(毛重5.06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⒈白色結晶(編號21)。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5.077公克、檢驗前淨重4.820公克、檢驗後淨重4.798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77.9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758公克。 3 安非他命1包(毛重2.11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⒈白色結晶(編號30)。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⒊檢驗前毛重2.118公克、檢驗前淨重1.853公克、檢驗後淨重1.831公克。 ⒋單包純度約83.4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47公克。
附表四:
序次 扣押物品名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大麻1包(毛重7.97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⒈植物(編號25)。 ⒉未檢出。 ⒊檢驗前毛重7.983公克、檢驗前淨重7.020公克、檢驗後淨重6.91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1卷第59至73頁)。 2 大麻1包(毛重4.43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⒈植物(編號26)。 ⒉未檢出。 ⒊檢驗前毛重4.461公克、檢驗前淨重3.893公克、檢驗後淨重3.780公克。 3 不明粉末117包(棕色)(毛重93.39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 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36,棕色不明粉末,117包,本局另分別予以編號36-1至36-117。 二、編號36-1至36-117:經檢視均為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93.68公克(包裝總重約29.8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3.86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6-80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 ⒈淨重1.55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0.57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2-[1-(4-氟丁基)-1H-吲哚-3-甲醯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脂”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⒊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Chlorzoxazone、Dextromethorphan及Mirtazapine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20094號鑑定書1份(偵1卷第133至134頁)。 4 吸食器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 5 VIVO牌手機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360號
113年度偵字第13665號
被 告 周棋甯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棋甯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日14時51分前某時,
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租客,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
(檢驗前總淨重9.87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0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檢驗前總淨重58.483公克、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38.493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
檢驗前總淨重11.473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8.117公克)
,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3年4月2日14時51分許,因員警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3年度聲搜字563號搜
索票,在周棋甯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
,並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棋甯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地院113年聲搜字56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
尿同意書、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113K064)、尿液初步檢
驗報告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
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8790號濫用
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12張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
罪嫌。被告同時持有上開毒品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
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3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罪嫌處斷。又扣案之海洛因5包、甲基安非他命19包、
愷他命3包,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等罪嫌。惟查,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意圖販賣而
持有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持
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少,超
過一般人施用之數量,為其主要論據。然查,本件查無被告
販毒之通聯紀錄或通訊監察譯文,亦無與他人約定交付毒品
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相關資料或購毒者之指證,且被
告之手機內亦無販毒相關訊息,自難遽認被告有何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然如此部分之
事實苟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應為前開起訴部分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琨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 湛 繹
(本院按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