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間給付扣押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
幣3萬374元(即李可沁113年3、4月經被告扣押之薪資數額,有
該署113年5月30日宜人字第1131101191號函可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