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莊秀蓮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潘建儒律師
潘艾嘉律師
原 告 謝承軍
吳勝樟
宋成基
盧朝燈
蔡家珮
王祖香
謝寶滿
陳侯暖
王楊慧茀
呂水錦
王寶蓮
林宏勇
林浩森
吳稚萍
周明漢
王明竹
楊淑貞
蘇秀蘭
鄭凱安
張淑媛
許志豪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吳子瑜
李曉萍
張雨新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3-7地號1筆土地更新
單元都市更新會
代 表 人 陳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3-7地號1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
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以民國112年1月16日府都新字第11260053221號公告
「松山區-松山4-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3-7地號1筆土
地更新地區」為「劃定臺北市高氯離子混擬土更新地區(112
年第一次)案」範圍內,土地總面積6,825平方公尺、合法建
物總面積22,591.61平方公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共計184人。嗣訴外人陳宏源以發起人代表名義於112年3月2
5日向被告申請籌組「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3-7地號1
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下稱系爭更新會),經被告以
112年4月19日府授都新字第1126002718號函核准籌組。籌備
小組於112年9月9日召開成立大會,議決更新會章程、選舉
理事及監事等議案,並以112年9月27日御更字第1120927001
號函送系爭更新會立案相關申請文件報請被告核准立案。被
告審查後,以112年11月8日府授都新字第1126017879號函、
112年12月13日府授都新字第1126022008號函籌備小組補正
當選理事有因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等所有權移轉事項致於報
核時喪失系爭更新會會員身分致有理事缺額且無候補理事、
章程規定有與都市更新作業手冊及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
散辦法未合等情事。嗣籌備小組於112年12月29日召開理事
補選會議,議決通過理事補選,再以113年1月3日御更字第1
130103001號函檢送理事補選相關資料報請臺北市都市更新
處核准立案。案經被告審查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及都
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5條規定,以113年2月17日
府都新字第113600007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立案並發給立
案證書。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13年6月25日
台內法字第1130028283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等仍
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查系爭更新會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如認本件撤銷訴訟為
有理由,系爭更新會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系爭更
新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TPBA-113-訴-972-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