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崑巖 男 民國73年10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791223號
住臺南市將軍區平沙13之4號
居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275號6樓之2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8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崑巖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歐崑巖辯解之理由如
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固坦承曾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有與被害人
陳○珍發生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
,辯稱:如果有壓制的話,應該會受傷云云。惟查,被告於
上揭時、地,出手壓制被害人,因而違反保護令等情,業據
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核與證人歐○村之證述相
符,並有蒐證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害人、證人各為被
告父母,被害人復已因被告為家暴行為而聲請保護令自保,
若被告並未為本案犯行,其等當無設詞誣陷親生子女入罪之
動機,足認上開被害人指述、證人證述之情節應屬真實,被
告所辯僅屬事後卸責之詞。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子關係,
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無視該保護令之內
容,因細故與被害人發生爭執,一時情緒失控,率以附件所
載方式違反該保護令,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
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039號
被 告 歐崑巖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崑巖與陳○珍為母子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歐崑巖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核發112年度家護
字第0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陳○珍為身體、精
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保護
令有限期限為2年。歐崑巖於113年7月23日13時許,在高雄
市○○區○○街000號0樓之0住處,因細故與陳○珍發生糾紛,歐
崑巖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使用身體壓制陳○珍,以此
方式違反保護令。嗣經陳○珍報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歐崑巖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陳○珍之證述,
(三)證人歐○村之證述,
(四)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
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
(五)現場相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KSDM-114-簡-33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