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3月1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主管機關,相對人母CA00000000M出監後,雖進行家庭處
遇服務,然相對人母在監長達近8年,又過往有使用毒品狀
況,評估相對人母復歸社會穩定自身生活仍須時間,又相對
人長年未由相對人母扶養,且親屬間關係較為衝突,相對人
、相對人母親子關係仍有頗大修復空間,評估現階段相對人
難以返家,聲請人依同法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6時緊急安
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一)相對人母表示其目前與朋友一同
在泰安豆腐街賣飲料及草莓,此工作時間彈性,故其無意願
找穩定工作。其已開始至醫院參加戒癮治療課程,然其生活
狀況不易追蹤,親密關係複雜,與男友有製毒及金錢往來行
為,後續疑似需入獄服刑,但其不知悉明確服刑時間,雖稱
有意願接回相對人,但無實際規劃與作為。(二)相對人母於
年節參加家族聚餐,然與相對人無特別互動。相對人於安置
期間生活狀況良好,能自行保管壓歲錢並做合宜使用。學校
作業雖多,但都能在校完成,後續傾向就讀高職美容美髮科
。(三)相對人母對於相對人未來生活及身心發展均未有實際
規劃目標,相對人亦無意願與其母生活,聲請人後續將協助
相對人聲請停止親權案件。基於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
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發展需求,爰依同法第57條定,向本院
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
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
對人希望可以繼續住阿姨家;另表示不須見法官,或向法
官陳述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仍有安置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