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 忠
被 告 高維國即進萬利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199元(計算式:63萬4,182
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3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8,017元=64萬2,1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8,52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634,182元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3日 127/365 3.378% 7,454元 違約金 634,182元 113年10月31日 114年2月3日 96/365 0.3378% 563元 合計 8,017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