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聲請給付扶養費
部分,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故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CYDV-113-家調-405-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