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傑
耿昱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黃思傑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沒收。
扣案之耿昱達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思傑、耿昱達(下合稱被告2人)因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民國113年4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2人分別經扣案
新臺幣92萬5,775元,各為其等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已於113年4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前開緩起訴處
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扣案之上開款項(士林
地檢署113年度扣保管字第35、36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
款收據),各係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一節,亦據被告2人供承
明確(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45號卷第275頁),揆上
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沒
收上開犯罪所得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SLDM-114-單聲沒-8-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