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二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林峻毅於民國113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591,5
21元正未給付,其中572,018元為本金;18,710元為利
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TPDV-113-司促-14581-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