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江致莛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懿庭
選任辯護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NNA SANCHAI、KAEWSUK WATHANYU、蕭懿庭羈押期間均自民國
一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ANNA SANCHAI(下稱被告閃猜)、KAEWSUK W
ATHANYU(下稱被告瓦談友)、蕭懿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
毒品未遂罪、第4條第6項、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等罪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
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經法官訊問被告3人後,本院認被告3人所犯前揭犯行
,有卷附原判決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確屬
重大。又被告3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已經原審
法院各判處被告閃猜有期徒刑2年8月、被告瓦談友有期徒刑
5年10月、被告蕭懿庭有期徒刑5年8月,所判處之刑均非輕
,衡情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
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實有相當理由可預
期被告3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
高,且被告閃猜、瓦談友均為外籍人士,因本案運輸行為始
入境臺灣(本院卷第344頁),另被告蕭懿庭於與被告瓦談
友之女友對話中並陳稱:我人在大陸,出事了我就不回臺灣
等語(原審勘驗內容卷第386頁),益見被告3人有逃亡之可
能性。本院經斟酌全案情節、被告3人犯行所生之危害、對
其等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以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
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
存在,爰裁定自114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TCHM-113-上訴-1413-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