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王壽榮
被 上訴 人 張建元
張建鈞
張雅萍
王碧霞
黃壽銘
王壽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
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726,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玆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TTDV-113-家繼訴-9-2024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