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應存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應存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應存芊因犯如附表所示洗錢、販賣毒品未遂等2罪,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確定。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
,罪質不同;判決確定後,並無其他足生影響量刑之事由;
如附表所示2罪,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3月;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
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綜上一切情狀,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
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TNHM-114-聲-197-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