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暨提出如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之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
加徵十分之五。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未
據繳納聲請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
分事件及同法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
間內向本院繳納,暨提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
記證書、雲林縣政府教育處114年1月13日府教社二字第1142
406600號函、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
議紀錄及簽到表等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