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鄭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友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896元【本
金8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8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100,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80,000元 109年11月4日 114年3月12日 6 20,896元 小計 20,896元
FSEV-114-鳳補-187-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