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申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訴時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
元(含起訴前之利息48、違約金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OLEV-114-員補-133-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