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林明照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明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6,691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
定。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法院
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
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
鑑定報告。又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
,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自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
為系爭建物之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為
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又系爭不動產乃土地及其坐
落建物(含公設),有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函及系爭不動
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存卷可查,房地合併之價值當高於房屋
或土地分別計算,是以房屋課稅現值加計公告土地現值無法
忠實反映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因原告於起訴時並未提出相關
交易價額資料,本院參酌與系爭不動產同路段,且年份較為
接近之房屋(屏東縣○○鎮○○路000巷0號5樓)實價登錄交易
價格,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24,67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應可供作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客觀上可能
交易價格之參考,又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4樓即系爭不
動產之總面積為118.9平方公尺,有房屋稅籍紀錄表可佐,
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共計429,849元(計算式:1
18.9×1/2×24,671≒1,466,6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66,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553元。
三、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潮
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5/10000 2 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 1/2 3 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 70/10000
CCEV-113-潮補-1262-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