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吳秀娟
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律師
陳雲惠律師
被 告 曾怡雯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各有明
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刑事庭109年度易字第1147號案件之犯罪嫌疑
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0年7月8日
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
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判決駁回
上訴而告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PCDV-109-訴-822-2024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