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林淑芬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丞恮有限公司間給付原領工資補償、醫療
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7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中原領工資補償19萬
5,360元,以比例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2,618元(計算式:195,36
0÷500,000×6,700≒2,6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部分,
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1,745元(計算式:2,618×2÷3
≒1,745),應暫先繳納873元(計算式:2,618-1,745=873),另
加計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30萬4,640元部分(
此非得暫免繳納範圍)比例之第一審裁判費4,082元(計算式:6,
700-2,618=4,082),共應先繳納裁判費4,955元(計算式:873+
4,082=4,955),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KLDV-114-勞補-14-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