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陳孟育
被 告 潘亭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亭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4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4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
陳孟育業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
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
核原告陳孟育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TTDM-113-附民-209-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