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智
具 保 人 蔡振鉉
上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22023號、107年度偵字第1743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
號、108年度偵字第9195號、108年度偵字第12692號、108年度偵
字第14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可憑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傳拘無著,有卷附送執證書、拘提報
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到庭,亦有卷附
送執證書、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本案被告甲○○
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