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佳齡
籍設高雄市○○區○○里○○○路000號0樓之0(高雄○○○○○○○○○○)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雄檢信岳113執聲他2644字第113
909349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
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
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
,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
,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
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
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
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
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
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
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佳齡(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
下稱Α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
高雄地院)107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下稱Β裁定)定其應
執行刑,異議人主張就Α裁定中附表編號4之罪與Β裁定中附
表編號12至16之罪,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
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
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8日以雄檢信岳113執聲他2644字第113
9093492號函復否准其重定執行刑之請求(本院卷第25、26
頁),異議人因此執以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
當等情,有上開裁定書、高雄地檢署函文在卷可稽。茲因異
議人主張就Α裁定中附表編號4之罪刑與Β裁定中附表編號12
至16之罪刑,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該等
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係Β裁定附表編號12至16所
載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即該法院於106年1月23日之10
5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嗣於同年2月2日確定),此有異議
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9、30頁),揆諸
首揭說明,異議人以檢察官否准其上開請求之指揮執行為不
當,聲明異議,其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應
向該法院為之,始屬適法,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
於法自有未合。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顯屬違背法定程序且無
從補正,是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A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3.2. 高雄地院104年度簡字第1766號 104.6.3 高雄地院104年度簡字第1766號 104.7.28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1.25 高雄地院104年度簡字第2663號 104.7.31 高雄地院104年度簡字第2663號 104.9.30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5.3. 高雄地院104年度簡字第2480號 104.8.31 高雄地院104年度簡字第2480號 104.11.5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6月 103.9.29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55號 105.12.13.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 106.9.27
【Β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號7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號12至1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10.17 高雄地院105年度簡字第53號 105.1.25 高雄地院105年度簡字第53號 105.2.23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9.7 高雄地院105年度簡字第1429號 105.4.25 高雄地院105年度簡字第1429號 105.5.17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5年1月27日16時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105.6.2 高雄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105.6.2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5.1.2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4年9月19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105.6.2 高雄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105.6.2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4年11月13日14時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9.1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11.1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4年10月1日15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 105.6.2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 105.6.2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年10月1日15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04年6月2日2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10號 105.5.17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10號 105.5.17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4.12.1 高雄地院105年度訴字第685號 106.1.23 高雄地院105年度訴字第685號 106.2.21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4.12.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4.11.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4.11.1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4.11.2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KSHM-113-聲-1043-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