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林祺文
被 告 蔡典築
王崑霖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13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第4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
準用前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典築、王崑霖因背信等案件(113年度自更一字第3
號、第4號),經原告林祺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裁定自訴駁回在案,依前述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
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TCDM-113-附民更一-5-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