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原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珐济·伊斯坦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力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113年度旗原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
0,95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850㎡公告現值95元/㎡權利範圍
1/6=250,9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
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CSEV-113-旗原簡-6-202503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