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25號
原 告 陳盈竹即御緻美國際醫美診所(原名:陳盈竹即緻
妍國際醫學美容診所)
訴訟代理人 吳小涵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家盈律師
被 告 陳杏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間至原告診所求診,並於同年2月10日簽署聲明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該同意書記載被告同意施作「全腹部環抽、馬鞍肉兩區」,優惠差價為新臺幣(下同)15萬3,000元,第6點並載明如附表一所示保密條款及違約金(下稱系爭條款);惟被告竟於113年2月間,在Google商家評論上對原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謾罵內容(下稱系爭評論)、給予原告1星評分,所為違反系爭條款,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療程差價2倍及懲罰性賠償金。爰依系爭條款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簽署系爭同意書前,原告僅告知簽署者為手
術同意書,而未詳細說明條款內容,被告亦僅依原告指示匆
匆簽名,系爭條款應有違法。再原告未經查證即認該等評論
為被告所撰寫,要求之懲罰性賠償金額亦違反比例原則,且
限制被告行使權利,相當不合理。又原告並未證明其因被告
之評論而受有名譽之損害,原告診所之留言區近期亦有許多
相同經歷之受害者,僅因對醫療效果之主觀評價,即遭原告
提告;遑論該等評價均係被告或其他消費者於接受手術時之
體驗,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亦係出於善
意合理之意見表達,應認屬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96頁,並依判決論述方式略為
文字修正):
(一)被告於112年間至原告診所求診,並於同年2月10日簽署系爭
聲明書。系爭聲明書記載被告同意施作「全腹部環抽、馬鞍
肉兩區」、優惠差價為15萬3,000元及系爭條款。
(二)被告於113年2月間,在Google商家評論上,發表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文字及給予原告1星評價。
(三)訴字卷第61頁至第65頁之對話紀錄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
(四)系爭同意書之簽名及資料為被告所簽及撰寫。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條款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節,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㈠系爭條款
是否成立、生效?抑或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㈡本件請求是
否以被告之言論具不法性為前題;㈢系爭條款約定之違約金
是否過高而得予以酌減?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條款之約定為有效:
⒈被告於112年2月10日簽訂系爭同意書,同意施作全腹部環抽、馬鞍肉兩區之療程,原告並給予被告優惠價20萬元,使被告享有較原價低廉15萬3,000元之優惠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堪認被告係以較市價更低之價額接受上開療程無訛。審諸要求締約當事人不得對外揭露契約約定事項或履行過程之保密條款,於社會生活上並非罕見,且於特定事業確有約定之必要,而被告既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即應知悉其於交易時已享有特殊優惠,自應遵守系爭同意書所訂相關條件,並於簽署時將之納入考量,則兩造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而互相為意思表示合致,雙方均有互受意思表示拘束之真意;且被告自陳並非第一次接受侵入性之醫美治療(訴字卷第95頁),並非對醫美風險全然不知者,其既同意享受優惠價格,並以此誘因與原告簽立系爭同意書,雙方應已盱衡自己履約意願、經濟能力、利益得失等主、客觀因素,本諸私法自治、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同意簽立系爭同意書,自不得於簽約後任意主張系爭條款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⒉另被告雖稱原告未詳細解釋系爭同意書之內容,致其倉促簽
約云云;然其對此揭情事未能具體陳述並舉證以實其說,已
非可採;且系爭同意書內容並非複雜,而系爭條款更係以通
常之字體、敘述方式,明確記載在被告簽名欄之正上方,其
於簽名時難謂無法清楚辨識,故其此揭所辯,亦無理由,系
爭條款仍屬有效之約定。
(二)被告所為違反系爭條款約定:
附表二編號1之文字及評分係被告所為乙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業經認定如上;被告雖否認附表二編號2之評論及評分
為其所張貼,但觀以卷附兩造對話紀錄顯示,原告於112年9
月9日擷取附表二編號2之留言內容,詢問被告「這個留言是
您留的嗎?」被告旋即回答「是」、「怎麼了嗎」(訴字卷
第63頁),足認附表二編號2之評價內容亦為被告所張貼。
是以,系爭條款既約定被告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在公開
平台對原告進行評論或評分,被告發表之系爭評論核屬對原
告之負面評價,所為應已違反系爭條款之約定甚明。
(三)系爭條款約定之違約金應予核減:
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
5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
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則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除應
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
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
衡量標準,尚非不能依誠信原則予以檢驗,此不問違約金作
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尤以當事人
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者,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外,尚得請求履行債務或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就債權人之損害已有相當之填補者(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判決意旨參見)。
⒉觀諸系爭條款約定,被告違約時,除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外,尚應給付療程差價2倍及30萬元之違約金,並參以原
告之意見(訴字卷第95頁),應認上述違約金之性質均為懲
罰性違約金,則如被告違反系爭條款約定時,原告無論損害
有無,皆得請求之。本院審酌系爭評論內容雖屬負面,並有
部分情緒性用語,將使閱覽之人形成對原告之不良評價;但
究非無端謾罵,且其發表評論之篇幅非長、目的亦非惡意,
違反系爭條款之情節難謂重大,並考量被告施作流程之優惠
價、優惠差價、原告因被告違約所受之影響、兩造間經濟能
力、經濟狀況,及原告自述為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多
年醫術精湛、於業界口碑良好、曾任雅美姬醫美集團南西店
院長、現為緻妍國際醫美診所(已更名為御緻美國際醫美診
所)院長(訴字卷第105頁),被告自承為大學英文系畢業
、從事進出口貿易工作、年收入約60至70萬元等語(訴字卷
第116頁)等主、客觀因素,認本件違約金60萬6,000元之約
定,於具體情節下確屬過高而有違誠信,故應予酌減為3萬
元,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違
約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遲延利
息利率。而本件支付命令於113年5月9日寄存送達被告住居
所,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司促字卷第39、41頁),故原告
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應允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條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
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
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此不過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本
院無須就其此部分為准駁之判決,併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一:系爭條款
六、本人(被告)同意對此份聲明書盡最大保密義務,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亦不得以電子郵件傳輸或使用個人手機電子產品列(影)印或其他方式留存、存檔,且日後不得以自己名義或假第三人名義於任何公開平台對甲方診所(原告)進行評論或給予任何評分包括但不限於私下、口頭等方式進行對本診所不利之言論,且本人願無條件拋棄一切民、刑事與行政訴訟之權利,亦不會向主管機關投訴甲方診所,倘本人違反上開約定,本人除應負擔填補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外(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更應無條件給付乙方*本同意書所載療程差價之兩倍,以及賠償乙方*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本人知悉同意乙方*保留對本人之民事、刑事之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毀謗及其他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備註: ⑴*應為甲方之誤 ⑵底線為本判決所加,用語或文法錯誤均為原文內容
附表二:系爭評論
編號 發表帳號 內容 索引 1 Chen Zoe (1顆星)一碼歸一碼,我們在談的是環抽失敗的賠償費用,你們又不是醫療中心,真的很會扯,一講到賠償就顧左右而言他,請想去這診所的三思,黃星諺醫生退款退款退款!!! 司促字卷第17頁 2 Chen Zoe (1顆星)竟然把我的留言刪掉,擺明就是耍賴,擺爛。我的環抽做失敗我要求退款是天經地義的事,沒關係你再不解決我找認識的媒體朋友跟衛生局,你們不能這樣欺人太甚啊。黃醫師請負責 司促字卷第19頁
TPDV-113-訴-3825-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