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侯黃月珠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原告與被告崇智護理之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4,1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CTDV-113-補-813-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