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隆
指定辯護人 姜林青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1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
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三級毒品,且俗稱毒品咖
啡包之內容常係在同一包裝內任意摻雜調合不同種類甚或級
別之毒品與其他物質混合而成;詎甲○○與程靖博(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處
刑確定在案)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甲○○
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熊熊專
賣店」刊登內容為「小姐(指愷他命)1:16 2:28 4:55」
、「酒(指毒品咖啡包)1:5」、「5送1/2500」、「10送2/2
500」等意指販賣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販賣毒品之廣告,
而共同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之毒品等行為。適有警員循線發現前揭販賣毒品廣告,
為追查毒品交易,而於112年11月8日18時32分許,以通訊軟
體微信暱稱「AAA」與甲○○聯繫,並談妥以新臺幣(下同)80
00元之價格向甲○○購買愷他命1包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3包,且
相約於112年11月8日1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
前進行交易。甲○○即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瑪利歐專賣店」
指示程靖博攜帶其先前以埋包方式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
,於上開時間,前往上開地點與喬裝購買毒品之警員見面,
並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成分之毒品飲料包13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即附
表編號1-1、3-1、6-1之毒品)交付予警員,惟經員警隨即表
明身分,當場逮捕程靖博,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本
次交易因警員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未遂。員警復調閱監視器
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程靖博於警詢時證述
之內容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報告、本
院113年度聲搜字第760號搜索票、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共犯程靖博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
物品照片、如附表一、二編號1、2所示毒品之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鑑驗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被告埋包之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截圖、被告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熊熊專
賣店」與警員「AAA」之對話紀錄截圖及通話譯文、被告以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瑪利歐專賣店」與共犯程靖博之對話紀
錄截圖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佐,已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販賣毒品可以賺取價差等語(見本院
卷第74頁),足見被告就本案販賣毒品之犯行應具有營利之
意圖。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1、6-1所示毒品咖啡包分別經在同一包
裝內檢出二種以上之毒品,其內容物係摻雜調合各該種類之
毒品而無從再予區分之粉末且來源同一,則參諸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及其立法理由,著手於販賣上開毒品咖啡
包自屬該規定所指著手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罪類型
,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同一級別者,依該級別所定法定刑
並加重其刑,此屬分則之加重而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故
本案被告著手於販賣上開混合各該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
啡包,應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
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如
附表一編號3-1、6-1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之輕度行為各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等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未論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未遂罪,尚有未合,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
理時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
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與共犯程靖博就本案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同時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等部分之犯行,其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
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販賣毒品為目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
斷。
㈥、刑之加重及減輕:
1、被告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之實行
而不遂,為未遂犯,其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3、被告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於
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予自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及遞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心健
康之重大危害,倘將毒品予以散布更可能加劇社會上毒品濫
用情形,竟仍貪圖一己之私,與共犯程靖博各自分擔前揭工
作而共同為本案犯行,且為警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所示數量非微之毒品,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及他人健康有
相當影響,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本案所為係未遂,且於偵
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參以被告前無相類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國中肄業、在夜市賣炒麵
、須扶養母親、姐姐及二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均係被
告販賣所剩餘之第三級毒品;而存放各該毒品之包裝袋與各
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予以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
將之視為第三級毒品。而被告之行為已構成犯罪,該等毒品
自屬違禁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100年
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等意旨參照)。是上開各該毒品之
驗餘部分及各該包裝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手機,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聯
繫所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之夾鏈袋、磅秤,則分
別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分裝、秤重所用,業據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自承在卷,是上開各該物品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1、2至6-1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
包,雖係被告與共犯程靖博共同販賣之標的及販賣所剩餘之
毒品,然該等毒品業經本院於共犯程靖博販賣毒品未遂之判
決中諭知沒收確定在案,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可
查,是本案自無再予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之愷他命,則係共犯程靖博另案施用之毒品而與本案
犯行無關,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認定在案(
見該判決理由欄肆、一之說明),故無從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8包(毛重2.14公克、2.11公克、2.09公克、2.11公克、1.03公克、2.08公克、4.01公克、4.01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7.578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7.347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抽驗4包,推估檢品10包,檢驗前總淨重19.6390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14.3757公克 1-1 1包(總毛重2.08公克) 1-2 1包(毛重0.63公克) 2 標示「日本」白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2包(總毛重10.93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日本」白色包裝(内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4.489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72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1包,推估檢品2包,檢驗前淨重8.338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3084公克 3 標 示 「越來越好」紅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4包(總毛重14.65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標 示 「越來越好」紅色包裝(内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5.21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03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2包,推估檢品10包 ,檢驗前淨重24.979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0983公克 3-1 6包(總毛重21.13公克) 4 老虎圖示白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7包(總毛重27.99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老虎圖示白色包裝(内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2.847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26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1包,推估檢品7包,檢驗前淨重18.322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3925公克 5 美鈔圖示紫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12包(總毛重57.87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美鈔圖示紫色包裝(内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4.481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069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1包,推估檢品12包,檢驗前淨重41.302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7760公克 6 標 示 「可不可熟成紅茶」褐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6包(總毛重27.2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標 示 「可不可熟成紅茶」褐色包裝(内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6.451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668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2包,推估檢品13包,檢驗前淨重43.880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6328公克 6-1 7包(總毛重31.55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2包(驗前總淨重24.9578公克)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2至13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9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67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抽驗1包,推估檢品12包,檢驗前淨重24.9578公克,總純質淨重20.4904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90包(驗前總毛重398.9公克)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 檢品編號:A75 檢品外觀: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3.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4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推估總純質淨重11.92公克 3 藍色iPhone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6 4 紅色iPhone 7 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8 5 夾鏈袋 2包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4 6 磅秤 1台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5
TCDM-113-訴-1423-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