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與
黃柏誠
謝朝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6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至10「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亥○○犯如附表一編號4、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4、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2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1至2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二更正如附表二所
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A○○」之記載應補充為「A○○
(A○○涉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通緝,另行審結)
」,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辛○○、亥○○、黃○○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辛○○、亥○○、黃○○(下稱被告辛○○等3人)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按主刑之重
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
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1、2項定有明文,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
億元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
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後段所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另被告辛○○等3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本次修正僅係於該條增訂
第4款關於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之不實
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其餘條文內容並未變動,與
本案被告所涉犯行無關,對其並不生有利、不利之影響,自
無庸比較新舊法,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
之裁判時法。
㈢核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亥○○就附表一編號4、5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而
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11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查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0之犯行,而被告辛○○及
亥○○就附表一編號4、5之部分,各與「檸檬」、「7-11」、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11至25之犯行
,與共犯A○○、暱稱「7-11」、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亦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辛○○就附表二編號2、4、7、10所示時地;被告亥○○就附
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被告黃○○就附表二編號12、13、22至2
5、30所示時地,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贓款,均係為達到詐
欺取財之單一目的,而各侵害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被告辛○○等3人針對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
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即以被害人之人數為準,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㈥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至10之犯行,與被告亥○○就附表一編
號4、5之犯行,及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11至25之犯行,均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二罪,均屬想像
競合犯,均從一重之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被
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至10等犯行,及被告亥○○就附表一編
號4、5等犯行,另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11至25等犯行,均
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查被告辛○○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嗣被告入監服刑,於108年4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1
08年10月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證。則被告辛○○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而被告辛○○所犯與本案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相
同,且均屬故意犯罪,足見被告辛○○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
而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則被告辛○
○就附表一編號1至10之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㈧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辛○○等3人非無謀生能力竟貪
圖不法報酬,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並分別擔任取款車手、收水車手,共同為本案詐欺犯行,
被告辛○○等3人所為已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
序,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等財產損失及精神痛
苦,所為顯應非難;兼衡被告辛○○等3人於偵查、審理中坦
承犯行,然迄至辯論終結前均未能賠償被害人等損害之犯後
態度,併考量被告辛○○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務農、經
濟狀況勉持、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亥○○自述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板模工、經濟狀況勉持、未婚、與
家人同住;被告黃○○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板模工
、經濟狀況勉持、未婚、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情狀(見院
卷第455頁),暨本案犯罪動機、目的、行為分擔、手段、
客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在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更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
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被告辛○○
等3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
且各次犯罪時間極為密接,是綜合考量被告辛○○等3人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
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併就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
相當原則加以權衡,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
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
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
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
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辛○○於審理時自陳
,其共計獲取16,000元之報酬等語(見院卷第454頁);被
告亥○○於偵查時自承,其用1張卡片提領可得2,000元,其只
有領2張提款卡內之款項等語(見偵卷第87頁);被告黃○○
於警詢時自陳,其獲利分成計算係以1張卡片提領可得3,000
至5,000元等語明確(見警二卷第392-393頁)。是依被告辛
○○等3人陳述之報酬分取情節,可推認被告辛○○就附表一編
號1至10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6,000元;被告亥○○就附表
一編號4、5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4,000元(計算式:2,000
×2=4,000元);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11至25所示犯行,所
使用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共計8張,而依有利被告之認定,則
被告黃○○本案之犯罪所得即為24,000元(計算式:3,000×8=
24,000元),前開報酬分別屬被告辛○○等3人為本案犯行之
犯罪所得,而該部分所得均未扣案,故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被告辛○○等3人上開犯罪所得於
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已移轉於上游之款項,係由詐欺集團上手取得,非屬被告
辛○○等3人所有,亦非在其等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
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如認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
予以沒收,顯然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 被害人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巳○○ 3 附表二編號3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 4 附表二編號4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宇○○ 5 附表二編號5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子○○ 6 附表二編號6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 7 附表二編號7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 8 附表二編號8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 9 附表二編號9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 10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事實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辰○○ 11 附表二編號11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酉○○ 12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天○○ 1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宙○○ 14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 15 附表二編號15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癸○○ 16 附表二編號16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 17 附表二編號17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戌○○ 18 附表二編號18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 19 附表二編號19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 20 附表二編號20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丑○○ 21 附表二編號21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地○○ 22 附表二編號22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玄○○ 23 附表二編號23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 24 附表二編號24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申○○ 25 附表二編號25所示事實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金融帳戶 提款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備註 1 卯○○ 簽署金流保障協議 111年11月6日16時6分 4萬9980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予澤) 辛○○ ①111年11月6日16時12分 ②111年11月6日16時13分 ③111年11月6日16時13分 ④111年11月6日16時14分 ⑤111年11月6日16時14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南投縣○○鎮○○路○段000○000號統一鈺興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至10 2 巳○○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6日16時11分 4萬9108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予澤) 辛○○ 111年11月6日16時18分 1萬6123元 ①111年11月6日16時29分 ②111年11月6日16時30分 ①1萬6,000元 ②4,000元 南投縣○○鎮○○路00號統一和育門市 3 己○○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6日16時21分 4099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予澤) 辛○○ 4 宇○○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11日18時9分 5萬2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智勝) 亥○○ ①111年11月11日18時39分 ②111年11月11日18時40分 ①6萬元 ②5萬1,000元 南投縣○○鎮○○路○段000○000號延和郵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至7;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111年11月11日18時12分 4萬9996元 5 子○○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11日18時23分 1萬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智勝) 亥○○ 6 乙○○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11日18時25分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蔡佩蓉) 辛○○ ①111年11月11日18時35分 ②111年11月11日18時36分 ③111年11月11日18時37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竹山金竹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至27 7 庚○○ 簽署金流保障協議 111年11月11日19時10分 5萬2元 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智勝) 辛○○ ①111年11月11日19時14分 ②111年11月11日19時15分 ③111年11月11日19時16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聯南投竹山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至1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至24 111年11月11日19時23分 4萬9996元 ①111年11月11日19時26分 ②111年11月11日19時27分 ③111年11月11日19時28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竹山舊行舍 8 寅○○ 簽署金流保障協議 111年11月11日19時30分 2萬123元 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智勝) 辛○○ ①111年11月11日19時39分 ①2萬元 9 戊○○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11日20時32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智勝) 辛○○ ①111年11月11日20時38分 ①3萬元 南投縣○○鎮○○路○段0號竹山郵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0 辰○○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11日22時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智勝) 辛○○ ①111年11月11日22時9分 ②111年11月11日22時9分 ③111年11月11日22時10分 ④111年11月11日22時11分 ⑤111年11月11日22時11分 ⑥111年11月11日22時20分 ⑦111年11月11日22時21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元 南投縣○○鎮○○街00號竹山鎮農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至1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至17 111年11月11日22時3分 3萬元 111年11月11日22時4分 3萬元 111年11月11日22時14分 3萬元 11 酉○○ 簽署金流保障協議 111年12月31日15時25分 2萬3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蔡怡姿) 黃○○ ①111年12月31日15時30分 ②111年12月31日15時31分 ①2萬元 ②4,000元 南投縣○○鎮○○路○段000號全家竹山延和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29 12 天○○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1月3日0時2分 4萬9967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建安) 黃○○ ①112年1月3日0時5分 ②112年1月3日0時7分 ③112年1月3日0時8分 ④112年1月3日0時9分 ⑤112年1月3日0時11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萊爾富竹山南雲店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1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至39 112年1月3日0時3分 4萬9967元 13 宙○○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1月3日1時35分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顏祥軒) 黃○○ ①112年1月3日1時39分 ②112年1月3日1時40分 ③112年1月3日1時41分 ④112年1月3日2時15分 ⑤112年1月3日2時16分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9,000元 ④1,000元 ⑤1,000元 南投縣○○鎮○○路○段000○000號延和郵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至2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至34 (含其他不詳被害人遭詐金額) 112年1月3日1時37分 4萬9985元 14 壬○○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1月3日1時36分 2萬8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顏祥軒) 黃○○ 15 癸○○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15日18時27分 9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蘇巧涵) 黃○○ ①112年2月15日18時32分 ②112年2月15日18時33分 ③112年2月15日18時34分 ④112年2月15日18時35分 ⑤112年2月15日18時35分 ⑥112年2月15日18時36分 ⑦112年2月15日18時39分 ⑧112年2月15日18時40分 ⑨112年2月15日18時41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4,000元 ⑨6,000元 南投縣○○鎮○○路○段000號合庫竹山分行、南投縣○○鎮○○路○段000○000號統一鈺興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至37;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至61(含其他不詳被害人遭詐金額) 16 午○○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15日18時34分 9990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蘇巧涵) 黃○○ 112年2月15日18時38分 8012元 17 戌○○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10日18時25分 4萬6060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吳韶期) 黃○○ ①112年2月10日18時36分 ②112年2月10日18時37分 ③112年2月10日18時38分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南投縣○○鎮○○路○段00號東埔蚋郵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至4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2至64 112年2月10日18時29分 9703元 18 未○○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10日18時28分 4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吳韶期) 黃○○ 112年2月10日18時30分 4萬6018元 19 丙○○ 簽署金流保障協議 112年2月18日13時14分 4萬9993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力心怡) 黃○○ ①112年2月18日13時23分 ②112年2月18日13時24分 ③112年2月18日13時25分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4,000元 南投縣○○鎮○○路○段00號東埔蚋郵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至4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5至67 112年2月18日13時21分 3412元 20 丑○○ 簽署金流保障協議 112年2月18日13時15分 4萬961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力心怡) 黃○○ 21 地○○ 簽署金流保障協議 112年2月18日13時17分 4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力心怡) 黃○○ 22 玄○○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10日17時21分 4萬9986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妤昀) 黃○○ ①112年2月10日18時43分 ①3萬元 南投縣○○鎮○○路○段00號統一鹿山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至4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8、69 23 甲○○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10日17時28分 2萬0012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妤昀) 黃○○ 24 申○○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10日18時44分 8995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妤昀) 黃○○ ①112年2月10日18時56分 ①2萬元 112年2月10日18時55分 1萬1125元 25 丁○○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18日0時8分 5005元 000-00000000000 (戶名:林梓鈞) 黃○○ ①112年2月18日0時19分 ①5,000元 南投縣○○鎮○○路○段00號統一鹿山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0
NTDM-113-金訴-461-20250213-1